第二节 生产关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闽东畲族志》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2000046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生产关系
分类号: F04
页数: 6
页码: 118-12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德地区闽东畲族生产关系、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互助合作的情况。
关键词: 宁德地区 生产条件 生产关系

内容

一、封建土地所有制
  明代畲族人民大量迁入闽东后,大多落脚山林,搭寮而居,过着“种树还山,种菁为活”的生活。明万历二年(1574年),福安知县给大林畲民钟盛九一张官山执照申明“五都大林官山一号断归钟盛九等久住管守,山场艺植竹木,栽种生理,岁纳官租银2两,加给栖云寺渡夫工食”,使官民两便。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换发山场执照时,仍申明前项内容。闽东各县畲民迁入时大多向官府或大姓望族租山垦植,并按契约交纳租银。
  畲民所种除“公山”外,也有租种地主山场“受民田以耕”的情况。清乾隆十二年(1747年)福安畲民雷土开即向汉族地主林彦公承租牙兜山坪一片荒地,约定开垦成田后,5年内收获的粮食主佃均分(对半分)。乾隆四十二年,福安畲民蓝有盛向汉族地主林玉方租种三斗(以播谷种计算面积)水田,面约收成时主佃当场均分。清道光十四年(1834年),福安畲民蓝奶头向汉族地主孔秀承租山园一坪,面约年租谷66斤,冬季送到刘家交收。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下,畲民占有自耕地的寥寥无几。宁德七都全片758亩水田中,14户畲民仅占有62.44亩水田,占水田总面积3.68%,其余均为附近汉族地主所占有。福鼎县浮柳片,畲族293户,没有田地的有223户,占总户数76.2%。
  民国时期,地租剥削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地租以实物交纳为主。实物地租又有定额和分成2种,如宁德七都漈头雷宏乐向八都地主租水田3.5亩,年收成稻谷475~500公斤,交租250公斤,固定租额占收获总量的50%以上;雷志喜向八都地主租2亩农地,每年收成250公斤薯米,要交140公斤薯米作地租,地租额占收获量的56%;漈头一带畲村每年交纳的租谷数量达75吨之多,户均交租谷465公斤,等于一个劳力全年总收入的一半以上,固定地租的租额大都在50%以上。分成地租,是先约定分成比例,“三七”、“四六”或对半分,即地主拿七成、六成或一半,畲民分三成、四成或一半。具体实物要视收成总量而定。
  实物地租外,山场多取货币地租形式,如宁德漈头村一座山场,每年得交租62块大洋,南岗村一座山场每年得交租1000铜钱(400~450公斤薯米)。偶尔也有劳役地租的,通常租一亩地得给地主做60天工。福鼎双华蓝青驹租3分地得替地主劳动18天。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下,畲民们受尽了地租剥削外,还有一半人家还得承受高利贷的沉重盘剥。每年5~6月青黄不接时,畲族佃户就向地主富农借债。9~10月秋收后还,前后3、4个月时间,利息高达60~80%,有的甚至高达140%。畲民们受高利贷盘剥,有时还高于地租。在沉重的剥削下,畲族农民虽日夜劳作,男女同耕,但仍然无法解决生活困难,畲村卖儿鬻女,流落他乡打长、短工者并不在少数。
  二、土地改革
  民国23年(1934年)3月土地革命时,闽东苏维埃政府的《分田大纲》明确规定:“畲族妇女则与男劳力同等看待每一个劳动力分产量400斤的水田”。全苏区37%以上的畲族农民都分到一份耕地。同年冬国民党军队“围剿”闽东苏区后,畲族农民又丧失了土地。
  闽东各县解放后,纷纷成立农民协会,开展“反霸减租”斗争,实行“二五”减租。仅福鼎浮柳等7个乡有300多户畲民减租14吨。1950年冬,区内各县先后开始土地改革,评定阶级成分。闽东畲族村庄大多散处山区,人口少、村落小,1949年前经济上受汉族封建地主剥削严重,绝大多数畲族村民均为佃农,畲族地主、富农所占比例很小。据福安县仙岩、可洋、双留、凤洋、王楼乡、福安六区(甘棠)小岭、篓村、如林、山头庄、对面楼、油西坑、村洋7个畲村;宁德七都漈头、南岗、雷东;福鼎牛埕下;霞浦青皎、玉坛、西胜乡代表点资料统计,在3224户畲族中,地主只有13户,占总户数的0.37%;富农17户,占0.53%;富裕中农15户,占0.47%;中农395户,占12.26%;下中农45户,占1.39%;贫农2599户,占80.64%;雇农129户,占4.0%;其他成份11户,占0.34%。畲族地主、富农户数
  只占0.9%。而据福安县统计全县畲族8122户、27792人中,地主7户,富农25户,地主占总户数还不到0.4%;可见畲族地区地主、富农户数,比汉族地区(占比例5~6%),要少得多,而贫雇农比例却高于汉族地区。
  土地改革评定成分后,没收和征收地主、富农多出的耕地,按各个村庄实际人口分配土地。据区内福安、宁德、福鼎3个县统计,畲族人口16081户、55483人,共分得耕地95657亩,户均分得耕地5.95亩,人均1.72亩。其中福安畲族8711户、28258人,分得耕地面积47796亩,人均分得耕地1.69亩;宁德县畲族3198户、10536人,分得耕地27861亩,人均2.64亩;福鼎县畲族4172户、16689人,分得耕地20000亩,人均1.20亩。
  三、互助合作
  互助组 土地改革后,畲民分得土地,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但由于畲族农民家底薄,有了耕地,仍然缺少农具、耕牛、肥料、资金、种子等。孤寡病老者还缺乏劳动力。畲民之间开始采取各种自愿互助的换工形式,或以人工换牛工,弱劳力换强劳力,互相帮助,解决生产中的各种困难。人民政府在救济贫困户,发放贷款扶持农业生产的同时,号召畲民互助互救、组织变工队和互助组。1952年全区90%以上畲村,均成立临时或常年互助组。组内贯彻自愿、互利、等价交换和民主管理原则,发展农业生产,解决贫苦农民生产资料缺乏和劳力不足的困难。同年,福安荷洋蓝延宝互助组,粮食增产4成,被评为福建省一等增产模范单位;霞浦雷大钗互助组,路里蓝成财互助组,成为全省闻名互助组。宁德县廉坑畲族蓝香妹互助组,被县委树为全县学习的榜样。1953年,福安畲村建立互助组99个、入组3186人。
  畲族村临时互助组规模小,只在农忙季节主要农事活动时互助合作。常年互助组规模较大,除主要农事活动中互助合作外,还实行农副业分工合作。福安岳田乡蓝田、七埞、王厝、龙腰河、岐山、横林6个畲族村,共建有常年互助组5个,临时组16个,入组184户、730人。单干55户、106人。
  合作社 1953年起,互助组开始转办初级社,采取土地与劳力统一经营管理,解决互助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同年,霞浦海边创办畲族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将土地入股分红,耕牛、农具折股入社,为集体所有;收益分配劳力占七成,土地股分占三成。1954年,霞浦海边社粮食增产,产量比初办时增长36.6%,被评为县爱国增产先进社。1955年尚未巩固的初级社迅速向高级社过渡,1956年,福安、霞浦2县入社畲族占总户数75%。
  高级社实行土地无价入社,取消土地分红,社员重要生产资料耕牛、大件农具,采取折价入社的办法转为集体所有。社员的生活资料和零星的树木、家禽畜类、小件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的工具,仍为社员私有,社员可使用一定面积的公有土地作为自留地栽种蔬菜。全社按统一计划实行集体劳动,统一经营,全年收入除提留再生产费用、公益金和公积金等积累外,实行按劳分配。1956年底,福安专区有畲族农业社313个,入社农户19331户,占畲族总户数的69.1%。其中:高级社134个,入社11467户;初级社179个,入社7864户;联
  合社125个。高级社违背自愿原则,相当多农民勉强入社,加上经营单一,财务管理混乱,粮食歉收。1957年春,福安县畲族已入社要求退社,占畲族总户数的34%,当年实际入社户只占畲族农户总数的43%。福安茶洋、碧后、凤洋、东南、玉溪5个乡畲族农户2247户,1956年入社1602户;1957年,退社的805户,入社户数仅占总户数35.4%。同年10月,开展社会主义大辩论后,“退社”风潮逐渐平息。11月,福安13个畲族乡组建高级社50个,入社农民1617户、5633人;初级社53个,入社农民742户、2560人。入社农户占畲族乡总农户数的45.4%。
  四、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公布后,全区所有的畲村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尚未入社的畲民也一并被动员加入人民公社。全区建立人民公社116个,按行政区域归并,实行“政社合一”体制。畲族乡被归并后,改建生产大队。
  1959年3月,中共福安县委下达《关于人民公社体制下放在畲族地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文件指出:原大队一级的畲族地区(如原畲族乡)或相当于大队一级的畲族地区,以大队一级为3级核算的基础。畲族比较集中的地区,以1个或几个自然村(相当于高级社)设立生产小队。为方便畲族人民生产、生活,在公社、大队统一管理下,建立独立经营的生产小队,作为核算基础。散居、杂居的畲族不能单独建立生产小队的,应与汉族联合,已建立的畲汉联合小队,如社员迫切要求分队而又有条件的,可以分开单独建立小队。并指出汉畲联合大队或小队,必需贯彻按劳分配、同工同酬、一视同仁的互利政策,特别注意畲族妇女劳动报酬问题,要尊重畲族风俗习惯。这些规定在当时的条件下,使畲族村民的生活免受更大的冲击。
  人民公社对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化,土地、耕牛、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以及自留地、林木、果树均收归集体所有。生产管理上采取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配合中心任务开展农事活动,以大队为单位实行统一分配,统一行动。零散畲村被归并后土地抛荒,农业生产普遍大幅度减产。1961年国民经济采取“调整、巩固、充实、提高”8字方针后,结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缩小公社规模,增设生产队,取消供给制,采取评工记分,按量计酬,按人口分给社员自留地,允许社员开荒,谁种谁收,允许搞家庭副业。这种划小自主经营单位的作法,有利于畲村休养生息,对分散居住的畲族生产队更为适宜。1965年福安专区共有畲汉杂处的区54个,公社257个,大队549个,小队1953个;纯畲族公社3个,大队185个。畲族社员在人民公社化期间,一面积极参加生产,恢复集体经济;一面大量开垦荒地,扩大种植面积。因畲族村分散偏僻,畲族农户中有30%到一半以内仍坚持单干。有的畲村水田集体,农地单干;公粮水田集体,口粮田单干;粮食耕地集体,副业单干;夏秋稻谷集体,小麦、番薯单干。并且扩大自留地,多占三包地,缩小集体耕地。这种明集体、暗单干和带原耕地完全单干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人民公社体制带来的影响。由于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良种引进推广,科学种田,病虫害得到控制和化肥的广泛使用,这期间粮食产量有所提高。但由于受体制本身的限制,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单一,畲村整体生活水平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五、联产承包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开始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1982年区内畲村全面实行联产承包制。1984年福安县78个畲族大队532个生产队中:按人口分地承包的517个,占生产队总数的97.2%,按劳力为主结合人口分地承包的生产队15个,占2.8%。532个畲族生产队中,耕地承包年限在4年以下的233个,占43.8%;耕地承包年限在5~9年的生产队132个;占24.8%;耕地承包年限在10~14年的生产队36个,占6.8%;耕地承包年限在15年以上的生产队131个,占24.6%。在该县畲族大队10357户农户中,纯耕地生产户10081户,占97.4%;兼营耕地生产户191户,占1.8%;脱离耕地生产户85户,占0.8%。1985年以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制得到不断完善。畲村农业生产迅速发展,畲族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
  1993年,畲族乡粮食总产量70610吨,人均占有粮食393.49公斤;总产量比1985年的50920吨,增长38.67%。农业总产值24208万元,比1985年的5784万元,增长了3.18倍同时,粮食、茶叶、水果、食用菌以及林、渔、副业产量产值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畲族乡农民人均纯收入830.13元,从业人员人均总产值31553元,从业人员人均创利润1532元,劳均农业总产值3607.4元,劳均农村社会总产值12202.8元。

知识出处

闽东畲族志

《闽东畲族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闽东畲族志、迁入分布、经济生产、政治、文化教育等情况叙述。

阅读

相关地名

宁德地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