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国的司法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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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屏南文史资料》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10001800
颗粒名称: 二、民国的司法审判制度
分类号: D916
页数: 2
页码: 73-74
摘要: 司法审判权由县长统管。民国19年编置承审员1名,仍由县长兼任。民国26年7月设县司法处,行政与司法始分掌其事。司法处设审判官行使审判职务,书记官掌理记录、编案、文牍、统计等事务,雇员、检验员、通译员、执达员、司法警察等均由县政府派员兼任,县长兼任检察员。
关键词: 屏南县 司法 审判

内容

民国初年至民国19年,司法审判权由县长统管。民国19年编置承审员1名,始称法庭,但没派承审员,仍由县长兼任。民国26年7月设县司法处,行政与司法始分掌其事。司法处设审判官行使审判职务,书记官掌理记录、编案、文牍、统计等事务,雇员、检验员、通译员、执达员、司法警察等均由县政府派员兼任,县长兼任检察员。此外,还设写状处,由省高等审判厅统一颁发状结纸,不论刑事、民事,投诉人都必须到写状纸处购买状结纸,诉状稿由写状处代为抄写后呈送审判官批准立案审理。民国36年,县司法处设主任审判官,审判官各一名书记官二名,录事、执达员、通译员各一名,司法警察四名。民国时期刑事案件,大多是打架斗殴,盗窃和贪污渎职等案,诉讼最多年份约有60件;民事案件主要是佃农欠租、典当田产取赎和土地、森林、房产、婚姻等纠纷,最多年份达百件。
  政治性案件设县军法处专门办理。民国26年设县军法处,处理政治性的案件则不须通过诉讼程序。民国31年,“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颁布施行,对共产党员、游击队员和革命人民更是到处捕杀。自1936年双溪岩后村革命干部惨遭杀害至1949年全国解放,本县共产党员和革命人民被杀害的计14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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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文史资料

《屏南文史资料》

本书收录“屏南县邮电今昔”、“屏南县的坝工建设”、“屏南丰富的矿产资源”、“双溪反击战”、“屏南县工商联”、“老鼠仓杉木纠纷案始末”、“中医师陈大澜”等25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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