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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屏南县司法审判工作梗概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屏南文史资料》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10001798
颗粒名称:
屏南县司法审判工作梗概
分类号:
D916
页数:
5
页码:
73-77
摘要:
屏南县司法审判工作梗概概括了一、清代的司法审判制度,二、民国的司法审判制度,三、建国以来的司法审判工作等。
关键词:
屏南县
司法
审判
内容
屏南从清雍正十三年建县至今已二百五十多年了。历经推翻清朝帝制至民国的改朝换代和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司法审判制度也起了根本变化。
一、清代的司法审判制度
清朝的司法审判权由县令兼摄。判案公堂设在县衙署,民刑事案件均由知县亲自审理。
二、民国的司法审判制度
民国初年至民国19年,司法审判权由县长统管。民国19年编置承审员1名,始称法庭,但没派承审员,仍由县长兼任。民国26年7月设县司法处,行政与司法始分掌其事。司法处设审判官行使审判职务,书记官掌理记录、编案、文牍、统计等事务,雇员、检验员、通译员、执达员、司法警察等均由县政府派员兼任,县长兼任检察员。此外,还设写状处,由省高等审判厅统一颁发状结纸,不论刑事、民事,投诉人都必须到写状纸处购买状结纸,诉状稿由写状处代为抄写后呈送审判官批准立案审理。民国36年,县司法处设主任审判官,审判官各一名书记官二名,录事、执达员、通译员各一名,司法警察四名。民国时期刑事案件,大多是打架斗殴,盗窃和贪污渎职等案,诉讼最多年份约有60件;民事案件主要是佃农欠租、典当田产取赎和土地、森林、房产、婚姻等纠纷,最多年份达百件。
政治性案件设县军法处专门办理。民国26年设县军法处,处理政治性的案件则不须通过诉讼程序。民国31年,“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颁布施行,对共产党员、游击队员和革命人民更是到处捕杀。自1936年双溪岩后村革命干部惨遭杀害至1949年全国解放,本县共产党员和革命人民被杀害的计147人。
三、建国以来的司法审判工作
(1)逐步健全机构
本县解放初期,为了受理民、刑事案件,于1950年1月在县人民政府之下设司法科。1951年4月建立屏南县人民法庭,由副县长黄陆团兼任审判长,司法科长陈廷鄂兼任副审判长,并任命审判员、书记员。1952年10月15日,成立屏南县人民法院,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院长和审判人员、行政人员计七人,1953年设巡迥法庭。1955年11月建立双溪法庭和忠洋人民法庭。1966年10月因“文化大革命”运动县人民法庭停止审判活动,1973年恢复,同年11月双溪和代溪人民法庭也宣告恢复。1975年11月增设长桥人民法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于1981年10月设立林业审判庭,1984年6月设立经济审判庭,1985年3月设立屏城人民法庭,1987年4月设立行政审判庭,同年7月设信访办公室。至1988年,全院有11个庭、室,人员编制45人。
(2)依法行使审判权
本县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国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的原则和贯彻“公开审判、辩护、合议、两审终审、上诉、审判监督”等制度的规定,使审判工作走上了依法办案的轨道。
1、刑事审判
建国初期,在剿匪、反霸、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宣传贯彻婚姻法等各种社会改革运动中,紧密配合搞好审判活动,严厉惩办了罪行重大的土匪、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特务分子、反革命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稳定了社会秩序。从1951年至1953年共判处各种罪犯1130名。1955年至1966年,受理审判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90人次。“文革”期间审判活动停止。1973年县人民法院恢复工作,总结建国以来审判工作的经验教训,依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档案齐全”的要求并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从1980年至1988年判处各类刑事犯罪案259件340人。从而惩治了罪犯,伸张了正义,保护了人民,安定了社会秩序,服务了经济建设。
2民事审判
1951年至1955年,民事审判工作结合各项中心工作并组织双溪、忠洋地区巡迥法庭到农村去,采取就地受理案件,调查事实、核实证据、宣传政策法规和就地调解或判决结案。为群众及时地处理了大量纠纷案件。五年中屏南县人民法院就审理结案820件(其中婚姻案350件,婚财11件,债务77件,房屋76件,土地105件,,宅基地1件,继承5件,抚养13件,森林60件,水利4件,财产6件,道路水沟4件,其他103件)。至1966年合计审结民事案件达2285件。“文革”期间,民事审判活动停止,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矛盾激化,造成凶杀,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如寿山乡郑洋村农民因婚姻问题和代溪乡恩洋村农民因夫妻不和而造成凶杀案件。1973年县人民法院恢复工作,并先后恢复和增设代溪、双溪、长桥、屏城人民法庭,增加民事审判人员,为了使民事审判工作做得更好,1983年提出办理民事案件要做到“事实调查清楚,证据要确实充分,是非必须分明,思想教育要细致,正确运用法律,处理合情合理,法律文书齐全,档案材料完整”的五十字要求,把民事审判活动,推向正规化、法律化。从建国初至1988年总计审结各类民事案件达6243件。为民解除了忧患和纠纷,增进了人民的团结和社会安定。
3、经济审判
1984年4月,成立经济审判庭,设庭长、审判员、书记员。在学习有关法律和经济合同法的基础上,调查研究经济改革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五年来共受理各类经济投诉案件124件,办理结案102件挽回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279,300元。
4、林业审判
为了适应林业生产经营新形势的需要,于1981年10月成立林业审判庭。设庭长、审判员、书记员。随着林业生产的发展,森林纠纷也随着增多。林业民事纠纷案件,案情比较复杂,有林业民事、林业经济、木材加工等纠纷,除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外,每个案件都要实地勘查。至1988年12月,共受理民事和林业刑事案件187件,办结146件。其中林业民事128件,林业经济、林业行政、破坏林业生产各1件,烧山5件,其他2件。
5、行政审判
1987年4月成立屏南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设庭长、书记员,建庭二年来,受理、办结案件4件。
6、申诉复查
“文革”期间,造成许多冤假错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文化大革命作出历史性的正确总结,实事求是的对待审判工作,正确执行“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政策。对建国40年来历年申诉案件和中央规定的专项复查案件,细致地进行复查处理,计复查575件,653人,改判285件329人。“文革”十年所判案件227件277人进行全面复查。通过复查落实,反革命案改判无罪的55件79人,改为普通刑事犯和减轻处罚的10件10人;普通刑事案件,经复查161件187人,其中27件28人属冤假错案,改判无罪的18件19人。
知识出处
《屏南文史资料》
本书收录“屏南县邮电今昔”、“屏南县的坝工建设”、“屏南丰富的矿产资源”、“双溪反击战”、“屏南县工商联”、“老鼠仓杉木纠纷案始末”、“中医师陈大澜”等25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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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礼仪
责任者
文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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