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南县1950—1990年征收农业税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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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屏南文史资料》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10001776
颗粒名称: 屏南县1950—1990年征收农业税概况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11
页码: 25-35
摘要: 农业税(又叫公粮)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按照土地评定的常年应产量及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收。缴纳农业税是农民应尽的光荣义务。规定应征农业税的土地为田、农、荡、果四种地目,比照邻地同等土质种植的一般主粮常年应产量评定计征。在公粮未正式征收前规定以户为借粮单位,1950年度全县计分配借粮任务195万斤(包括地方附加15%在内),为了打好1951年度农业税的征收基础,县人民政府于1950年7月公布了《整编土地处理办法》并制发整编土地陈报单发给各家各户如实填报。
关键词: 屏南县 农业税 概况

内容

农业税(又叫公粮)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评定的常年应产量及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收。缴纳农业税是农民应尽的光荣义务。也是县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和主要的一项来源。
  建国以来,我县的农业税征收,管理都是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的。
  1950年10月,省人民政府公布《福建省1950年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应征农业税的土地为田、农、荡、果四种地目,不予计征的土地为基、坟、杂三种;林地在本年内有收益者,按当地出售价格,折合主粮打七折计征。在解放后垦种的生、熟荒地当根据荒芜年限,自有收益之年起,可免征1——5年;经济作物土地及其他特产品的土地,比照邻地同等土质种植的一般主粮常年应产量评定计征。《细则》还对人口计算税率的起征点,特殊土地的计征办法,都作了具体规定。
  1950年度的农业税征收,因民国时期的田赋档案及土地图、册均被匪焚烧,没有征收资料作依据,加上社会治安不安定,无法做到依率计征。为了确保前线军粮,支援人民解放军,我县是参酌1949年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借粮办法的规定》,在公粮未正式征收前规定以户为借粮单位,以旧县政府赋元为标准,每户赋元不足四角者免借。四角以上每赋元借粮最低不低于20斤,最高不超过100斤。凡租佃土地在20亩以下者免借,二十亩以上,其超出部分每亩借10—30斤。借粮以稻谷为限。各户所借粮食凭借据抵缴公粮。
  1950年度全县计分配借粮任务195万斤(包括地方附加15%在内),实陈征收入库稻谷1,379,888斤(内包括地方附加179,985斤),尾欠570,112斤。
  为了打好1951年度农业税的征收基础,县人民政府于1950年7月公布了《整编土地处理办法》并制发整编土地陈报单发给各家各户如实填报。《办法》规定,如有隐瞒不报,化整为零,逃避负担的行为一经查明属实,处以一至三倍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
  我县山多,平原土地仅占20%左右,梯田和垅田则占80%。地亩方面,根据省财政厅档案资料我县解放前夕计有32,403,878亩,(包括基、林、坟、杂等在内)田地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
  这次发动自报公议及核对旧有残缺粮串及土地公告单等,计整理出水田26354.95亩,其中甲等1184亩,乙等8283亩,丙等39636.94亩,丁等116047亩,戊等98395.01亩,负担产量22,861,677斤。初步掌握了全县土地和产量。1951年秋征前业务部门配合各区适当组织力量,进行一度较严密的整理复核,整理出全县比较准确的地亩计241866.39亩,並按南平专署核定我县1951年秋征产量按亩平均120斤进行计算,全县负担产量达30,342,719斤。
  1951年11月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1951年农业税施行细则》规定以户为单位,常年产量为标准,按农业人口,每人全年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
  《细则》规定六种土地免征农业税:(一)基、坟、杂无收益之土地;(二)解放前荒芜之土地;(三)以试验为目的农场、林场、苗圃;(四)学校、孤儿院、托儿所、残废院和医院自耕土地;(五)机关、部队及劳动教育所的农业收入,已向国家缴纳生产任务………。
  为了鼓励农民生产积极性,《细则》还规定以常年应产量为标准,凡精耕细作,善于经营收获超过常年应产量者,仍照常年产量计征不多计,因怠于耕作,收获不足常年应产量者不少计。革命烈士、解放后因公牺牲的乡村干部、民兵、现役军人及供给制工作干部、以农业为主的各种小贩、依靠农业收入供给的学生等为农业人口。对常年外出谋生或已在外安家、薪金制工作人员及教员、职员和革命军人家属、工作人员家属及在校学生其生活全部由公家供给,不从事农业劳动者以及逃亡地主、反革命分子等不算为农业人口。
  《细则》规定了农业税率共23级,农业税义运里程为往返100华里(后改为返往义运40华里),超过里程按当地运价发给运费。
  同年11月,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195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中指出:今年税率是适应改革后农村新的土地关系的实际情况,秋征前尚未进行土地改革的,地主出租土地,按常年应产量20%计征,由佃户代缴,抵交租额,佃户按佃耕收入15%计征。为了照顾新分得土地的农民,鼓励积极生产,对己完成土地改革地区提出全年应征额的5%的比例,对新分得土地的农民进行新得地减免照顾。
  按照政策规定,依率计征,依法减免,1951年度农业税按核实的地亩,对已经完成土改的乡村和未土改地区,按原评等则评产累进计征。评产和征收情况如下:1952年,我县土地改革、土整、土地发证全面完成。农业税征收工作、有了土地清册的地亩、常年产量作为计征的依据,它给此后农业征收“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奠定了基础。
  省人民政府于11月公布了《福建省1952年度农业税施行细则》,对累进税率在上年基础上作了调整,收入低的免征,收入多的提高累进率,从1951年23级,调为24级,1级每人平均应产量未满150斤者免征,2—11级每人平均收入150至650斤,从7%——17%税率,级距50斤,税率加1%,12——24级每人平均收入750——1950斤,税率18%——30%,级距100斤加税率1%。
  林地、茶地依本年实收入折合主粮计算,自营者征8%,出租者按实收入12%计征,承租者6%计征,並规定新垦茶园免征农业税七年。地方附加比上年减少,以减轻农民负担。对土改中新分得土地的贫苦农民,为照顾其暂时生活、生产困难,规定新得地减免,根据不同地区,每亩减征5一7斤,同年秋征后土改的每亩减征8斤。並且规定老区根据地遭受战争创伤和敌人摧残特别严重,生产、生活困难,由专署报省酌情减免税额一部分、大部分或全免。
  为鼓励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细则》规定社员入股土地部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减免应征税额15%。
  省人民政府指示:各地在执行中央统一税法中,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税率“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彻底克服“死税率,活产量,死任务,活减免”的偏向。
  我县为了搞好1952年农业税秋征,组织120多个县区乡干部,助征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吃透有关政策、规定,分赴农村逐户调查,核对土地、产量和有关各项减免材料,並经被调查人签名盖章后,分区集中,经过区农业税秋征委员会核实,随带材料按期集中县里计算、发串。计算结果:全县六个区、58个乡、镇,21964户,农业人口73414人,非农业人口666人,另加照顾农业人口(单身一人分二人土地或二人分三分土地,可照顾一个农业人口)2466人,合计农业人口76546人,全县总负担土地面积248292亩,负担产量32,057,640斤,平均农业人口每人419斤产量,依率计征数为3,954,364斤(正税),每人负担51.6斤,每亩负担16.3斤,各项减免492,006斤,实征数为3,462,358斤。
  在计算填串完毕,县、区、乡均与粮食部门签订交接粮合同,其内容包括运粮数量、地点、时间、粮质、安全运粮、设立茶水站、临时医疗站等。经过大张旗鼓的宣传发动,组织交粮,发动乡订“五保”、户订“四保”运粮公约,以及互相检查粮质,审查参加送粮人员(孕妇、病人不准参加运粮),采取全党动员,全民行动,到12月27日基本入库完成,整个秋征自准备到完成征粮入库任务仅花33天。
  入库数字统计如下:
  1、秋征入库粮食(稻谷)3469612斤,占应征数99.54%;
  2、上年尾欠入库266788斤,占历年尾欠总数53.53%;
  3、土地证照费531450斤,占应征数80.4%;
  4、土地证工本费12264000元(旧币)占应征数45.9%;农业税征收工作,1952年开展组织,宣传发动工作是做得最好的一年,随后每年一次的农业税秋征工作,以1952年的基础数字为基础,扣除国家征用土地和水冲沙压受灾土地,恢复免税期满收回负担的土地等,按历年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农业税有关政策、法令、施行细则等组织征收。
  1956年10月,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缴纳代金应以“三定产量和当地留粮标准计算余缺,凡除留粮后系自给或缺粮社,可以全部缴代金,但交代金有困难的也可交现粮。我县每年折征代金的为数不多,一般只有20—50万斤。1957年前均采取累进计征。
  对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业税征收,初级社按入社社员原来负担税率计算到户,由社代缴;高级社按入社社员原来税率求出平均税率,以社为单位,由社缴纳。各项减免计算到社,其中社会减免,由社根据五保户和困难户情况,经过社员讨论,再分配给困难户。
  1958年3月省人民委员会制发《福建省农业税制改革方案》(草案)总结了我省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在农业税征收上执行了稳定负担政策,对鼓励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改造和巩固工农联盟,起了良好作用。同时指出现行税法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情况,存在不少问题。並说明税制改革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平衡税负,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适当增加国家积累。要求常年产量应当调到1956年实产量的70—90%,关于调整税率全省平均不低于15%。
  我县遵照省、地调产调税率控制数,制定了《屏南县农业税调产调税率方案》。因1956年产量不完整,经研究改以1957年各乡镇统计定案的实产量为依据,调产的总的原则是照顾原负担基础,防止对负担轻的地区一下负担提高过多;对负担高的单位有所降低或保持原来负担水平。因此,这次调产以农业社和个体户为单位,调产幅度最高的单位占1957年实产量90%,最低的单位占57年实产量63%,取消了原有税率,重新核定各单位税率。
  经过调产调税率,全县常年应产量达38755109斤,比1957年常年应产量31985749斤,增19.3%。比原定方案37763000斤,增2.6%。取消了原有累进率,重新核定税率,最高单位税率14.15%,最低单位税率10%,全县平均税率12.66%,比1957年平均税率12.54%,增0.12%,计应纳农业税正税4831505斤,比1957年正税4011007斤,增1.2%。
  1958年上半年撤区并乡,区成立辅导组。下半年全县实现公社化。成立高峰(甘棠)、红专(代溪)、先锋(棠口)、红旗(长桥)先进(双溪)等五个人民公社。十月农业税业务由财政局移并粮食局,全县按五个公社、一个农场共六个单位进行计算发串,仅一个多月就完成征粮入库任务。1958年农业税征收任务就是根据调产调税率后批准数计征的,计税土地247178.17亩,产量、应纳正税与调产数一样,但加征个体户加成1493斤,合计正税4832998斤,其中减免幼畜减征16600斤,社会减免280170斤,实应征正税4536228斤。
  公社化后,为了方便耕种,土地进行划片,取消插花田,土地变动很大,每个大队生产队几乎都有土地过拨。1959年3月农业税业务又移回财政局办理,这年秋征准备调查工作,是以办理土地过拨为重点,计拨出、拨入土地面积达13636.33亩,常年产量2243950斤。在调查准备工作中,还派员测量了公路征用土地1083.91亩,扣除负担产量170593斤。遵照省财政厅指示,1959年度农业税征收,采取“核定任务,丰产不增,受灾核减”的办法,对社员自留地不征不购。
  1960年度农业税征收,按1959年基础数计征。但秋征粮入库后,于1961年2月省委发出《关于农业税几个政策问题和1960年征收任务分配的通知》,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的紧急指示信》和“全党动员,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指示,对农业税政策,作了规定:(1)规定以基本核算单位计算负担,占计税产量超过10%的一律降为10%,低于10%的暂不动;(2)社员自留地上收获的农产品归社员个人支配;(3)基建用地问题,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免征农业税,社队自己基建占用土地农业税不予减免;(4)食堂蔬菜,油料基地,原是负担土地,按原负担产量征收代金,不征实物;(5)取消农业税附加。
  根据以上规定,我县于1961年春季,把多征的1660804斤(包括附加659682斤在内)折价退税给公社转发计税单位,自留地已在计征时扣减47554斤。
  1962年农业税征收,根据上级指示,扣除社员自留地和计税产量各7%免征农业税,全县计减扣自留地17122.99亩,扣除应产量2638279斤,迄今仍然保持这个免税数。
  1963年农业税征收工作,是在国民经济开始全面好转的情况下进行的。省财政厅通知在原有负担的基础上提高税率1%。恢复地方附加5%,全县除上楼、新田、郑山等七个贫困大队保持10%税率外,其他大队一律调增税率1%,即为11%税率。这一税率和有关征收政策直到1990年没有变动。1964年农业税附加又比上年提高一倍,1965年起直到现在(1990年)农业税附加均为15%,其中5%上缴省财政厅,其余留县用于修桥铺路、农村电话线路,广播事业等公益事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人民政府关心贫困地区农民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解决温饱问题,国家为减轻贫困生产队的负担,省人民委员会于1979年6月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减轻农业税负担问题的报告》,重点解决那些口粮和收入水平很低的社队负担,逐步改善穷队生活状况,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加快农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规定自1979年起至1983年止实行穷队起征点的办法,凡生产队以近二、三年平均集体粮食产量,扣除种子粮最高每亩20斤,饲料粮公、母猪每头扣除150斤、菜猪每头50斤,耕牛每头100斤,农田基建用粮2%后,余下集体粮食按生产队每人平均占有粮食在400斤以下,每人分配收入在50元以下的免征农业税,凡生产队分配收入粮钱,有一项达不到400市斤和50元的边上穷队也给适当减免照顾。这项减免每年计减正税110万斤。
  1985年,国家为了扶持穷乡人民休养生息,发展生产,提高穷乡人民生活,宁德地区行署核定我县路下、熙岭、代溪、双溪、寿山等为贫困乡镇,自1985年至1989年免征农业税五年,每年减征农业税237万多斤(正税)。免税期满后,为了继续扶持贫困乡,又经上级批准延长免税期二年,计免税七年。
  农业税征收准备工作,自1981年5月由县负责征收单位与所有大队签订《农业税包干完成三年合同》,规定农业税任务,减免数通知大队,由大队(现称村委)再安排到生产队,稳定计税基础,取消准备调查。规定大队内土地调整,由大队自行调整生产队农业税负担。若有大队与大队之间土地过拨或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由大队与县财政局联系,派员下去办理。这项改革,每年可节省资金3—5千元左右。1984年县人民政府下文重申《合同》继续有效,一直延用到现在。
  在农业税征收中,我县都是贯彻先征后购,广大农民对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三者关系处理很好,爱国主义热情高,从1955年到现在都能完成交粮任务。
  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的第一年,我县粮食总产量46,852,700斤,农业税负担(包括地方附加)计征3,968,182斤,占实产量8.47%,1976年粮食总产量68,453.100斤,农业负担3,615,764斤(附加在内),占实产量5.28%,1990年总产跃至129,880,000斤,农业税扣除贫困乡减免后只有1,312,032斤(包括附加),占实产量1.01%。
  1954年农业税收入是县财政的主要来源,农业税收入,占县财政收入27.45%,1976年,农业税收入占财政收入25.5%,1990年农业税收入仅占财政收入3%。据统计1950年至1978年我县农业税收入折价694.8万元,我县财政付出支援农业生产资金985.3万元,占农业税收入141.81%。充分体现了人民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农业税收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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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文史资料

《屏南文史资料》

本书收录“屏南县邮电今昔”、“屏南县的坝工建设”、“屏南丰富的矿产资源”、“双溪反击战”、“屏南县工商联”、“老鼠仓杉木纠纷案始末”、“中医师陈大澜”等25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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