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闽东文史资料-第十辑-闽东民初社会》 图书 |
唯一号: | 130920020210001667 |
颗粒名称: | 何隽与“鲍案” |
分类号: | K250.657 |
页数: | 6 |
页码: | 377-382 |
摘要: | 何隽(1885-1952),寿宁县斜滩镇人,1913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校,1916年毕业于司法讲习所,1920年任京师审判厅推事,1925年升任北京高等审判厅推事。任北京高等审判厅刑庭庭长时,亲眼目睹李大钊就义经过,后撰写“目睹记”引发了史学界的高度关注;1927年7月,京城一宗“鲍案”曾轰动全国乃至世界,该案的主审人也就是何隽推事。为此事,他经历了一场生与死的波折,极具传奇色彩。今年是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我们怀着虔诚之心,认真翻阅文档,整理可靠史料,与寿宁县政协文史委的同志一起,深入何隽故居、墓地、避难所等,以编撰此文,来追念这位胸怀大局,有民族正气,为推动民国历史向前发展作出贡献的好法官何隽先生。 |
关键词: | 福建 宁德 |
出版者:宁德市政协文史委
本辑文史资料遂以“闽东民初社会”为题,广泛征稿,从中遴选92篇,裒为一帙,略以展示辛亥革命前后闽东传统社会之现代转型的初步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