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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泰安市志 | 类型: 政治事件
1983年,实行办案责任制,起诉诬告陷害案2起,追诉诈骗案1起,查处一般违纪案5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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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采取“打击、教育、预防”三结合方法,查处非法拘禁致死人命、诬陷等案5起,责任事故案3起,收到“办一案教育一片” 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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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9月,检察院会同公安局、法院对看守所收押人犯的管教、收押、释放、提审等作了全面检查,并订立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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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对看守所实行一月一次重点检查、一季一次全面检查制度,对在狱内不认罪守法重新犯罪的7名人犯,提交法院予以加刑处理,对拘留的人犯及时清理,纠正久押不决和拘留不当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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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9月,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犯人进行特赦教育,大部分犯人表示改恶从善,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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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对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了专门调查,给53名刑满改造好的犯人办理正式法律手续,将23名病愈犯人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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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起,派1名检查员常驻泰安专区劳改队,两年内对劳改监狱、生活场地及劳改犯的表现进行数十次检查,查处37起犯人申诉案件,对重新犯罪的犯人予以加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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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配合劳改机关对犯人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和评比鉴定,对抗拒改造的犯人和有破坏活动的犯人分别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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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对泰安、泰山两个劳改支队、看守所进行检查,协助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改造与生产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打击了在押犯人的重新犯罪活动,纠正冤假错案15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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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 抽调专人常驻看守所负责劳改检察,协同分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劳改犯的申诉进行查处,无罪释放35人,免刑18人,改判刑期8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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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贯彻全国人大《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及时发现和消除劳改分子企图逃跑、行凶、自杀等隐患,对判处缓刑、管制和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全面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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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负责人,继续坚持季度和重大节日给看守所在押犯人上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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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检察干部与看守所管理人员密切配合,严格监管,避免了自杀、脱逃、哄闹、流行疾病等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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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向法院起诉14起劳改犯和劳改就业人员重新犯罪案件,对170名外执罪犯进行两次考察,协助派出所、厂矿、农村、街道等单位,建立了30个帮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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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开始受理信诉案件,至1955年,年均受理60件,主要是控告贪污、敲诈民财、强奸妇女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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