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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泰安县”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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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泰安市志 | 类型: 政治事件
1918年,警备队增至3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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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1948年国民党军队占据泰安时, 国民党政府县警察局设保安警察大队,辖3个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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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3月设武工队,主要负责看押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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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改为公安队,负责逮捕看押犯人、警卫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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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10月,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泰安县民警队,隶属泰安地区公安处民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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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8月,移交泰安县人民武装部管理,1976年又交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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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起,对未批准逮捕的案件主动与公安局讨论决定;有分歧的案件由县委政法工作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四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决定;重大案件向县委汇报,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参加,共同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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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进行3次案件复查,在全年批捕的132件案件中,正确的129起,正确率为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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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受“大跃进”的影响,实行“一般案件3小时内,重大案件1日内作岀捕与不捕的决定",组织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联合办案组,就地办案批捕,办案质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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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坚持“现行从严,历史从宽;惯犯从严,偶犯从宽;主犯从严,次犯从宽”的原则,上报分院69起,批捕53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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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增多,根据“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全年批捕各类罪犯10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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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8月,确定专人负责起诉工作,与公安局、法院联合办案。当年受理起诉案件255起,决定起诉229起,不起诉20起,退回补充侦査6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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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本着多查少退精神,对公安局移送起诉尚需补充材料的20起案件,检察院自行补充15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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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起,对案件写答辩提纲和公诉提纲(不公开受理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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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受理公安局起诉案17件,是建国以来起诉案最少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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