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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乐安县”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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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建国以来,乐安县曾遭受多次重大的自然灾害,使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各级人民政府及时深入灾区作实地调查和研究,摸清灾情后,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以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的方针,发放救济粮、救济款和急需的救济物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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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清代本县曾有养济院、育婴堂等社会福利设置,但乡民受惠甚少。清同治时,本县每年救济孤贫35名左右,支粮布费银126两;民国时期仍沿旧制,每年定额收容孤贫35名左右,共支口粮费为1277.5元。民国28年,日军入侵本省,赣东北大批难胞逃至本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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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对于城镇居民中缺乏正常就业条件、而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废人、困难户,县民政部门拨资金创办福利厂,安排他们劳动就业,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者,从而减轻社会负担。1980年福利厂接纳安排了343人,其辅助救济款由集体支援3860元,国家拨款87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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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县民政部门除对烈、军属及苏区老干部中的鳏、寡、孤、独者,分别接纳到五所光荣敬老院安度幸福晚年外,对于社会上的其他无依靠的老人,也分别由当地设立的敬老院接纳入院安度晚年。敬老院除了由国家拨款资助外,每人每月平均发给伙食费、零用费、副食品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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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建国后,党和国家对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非常重视,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律知识,弃婴溺婴现象不常见,因此,县民政部门从未设立过安置弃婴机构。仅于1978年收养了一名弃婴,被安置在戴坊树下村一户农家抚养,1979年和1980年又收养了3名弃婴,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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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县民政部门对于街道乡村里的孤寡老人也给予救济,每人每月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定期定额救济评定等级领取生活补贴5—10元。1961—1965年,因精简而退职的423名职工中,有16人生活确有困难,也按原工资40%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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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1972年国家拨款4.5万元,在潭港乡白竹村的偏僻地带建造皮肤医院一所。截至1985年止,先后收治麻风病患者43人,,其中有4名因年迈体衰并患有其他慢性病死于院中,已有23人治愈出院,尚有18人在院继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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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由于各乡(镇)绅士、巨族为继续争夺乡(镇)控制权,各自组织派系,派出代理人参加竞选活动。鳌溪镇改选镇长时,豪绅詹某指使亲信与扶风社支持的陈某争相竞选,因陈控制了原三、四、七都全部和县城部分保民代表的选票。于是詹某又勾结县长陈思国和民政科长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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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县的基层选举,始于民国36年,在鳌溪、招携、小陂三个乡,进行乡(镇)长选举,是采取间接选举方式,由所属保选出代表2名,组成乡(镇)民代表会,由代表选出乡(镇)长。由于各乡(镇)绅士、巨族为继续争夺乡(镇)控制权,各自组织派系,派出代理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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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县的县级选举在民国32年开始,成立了县参议会。民国35年先后进行了“省参议员”、“国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等名目的县级选举。建国后,以1949年11月至1952年11月,先后召开了乐安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了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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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乐安县地广人稀,荒山荒地甚多。明末清初,河南等地无地农民移居来县开荒生产者不少。抗日战争期间,广东大部地区被日军占领,大批难胞涌入江西,为了安置广东难胞,省设第六中心垦殖场于永丰龙岗,后迁至本县东门外,建立虎形垦殖场和竹山垦殖场两处。安置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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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1950年5月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全县各地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婚姻法》。特别是边沿山区,封建婚姻习俗在人们的思想中影响较深,早婚、换婚、近亲结婚等不良风气时有发现。因此,在广泛深入宣传婚姻法时,对结婚的法定年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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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建国前,乐安县工业落后,只有为数不多且又依附于农业的手工业工人,他们都是各找门路,自谋职业,政府从来不予安置和保护。建国后,随着社会制度的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新建与扩建的企、事业单位逐年增加,从业人员也随之增多。另外,新生劳力又随着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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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建国前,县政府对失业人员和在业工人很少过问。建国后,凡县属新建、扩建的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与事业单位及外地工矿所需的新工人,均通过县劳动管理部门统一招收。1960年以前,招工名额由县劳动局分配给公社(乡)、大队(村),选拔年轻力壮、粗通文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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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建国前,本县在造纸、织布、商店、漂染与糕点作坊等行业中,都由厂(店)主自行规定不成文的传统厂规店约,以管理雇工劳动生产。工人的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和雇用期限,完全是要符合厂(店)主的利益和需要以及店主凭对雇工的印象好坏而定。建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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