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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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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年代,县法院在农村通过审判、宣判活动宣传社会法制外,还专门开展法制教育工作。1951~1965年,先后宣传《惩治反革命条例》、《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1966~1973年,“文化大革命”的无政府主义思潮,淡化了人们的...
632
第三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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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民事纠纷一般由当事人本族中有威望的长者出面调处,使问题解决;对于较难解决的纠纷,调处不成,则邀集亲友或乡邻有德望者协同处理,使问题得以解决,化仇为睦。再解决不了的民事纠纷,就非“打官司”不可了。 建国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民事纠纷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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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司法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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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区级未设专职司法机构,由区长行使司法权。
634
建国后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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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由区公所文书兼做。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后,设民政部,配民政部长1人,兼做民事调解工作。各管区设调解网,配网长1人,各村成立调解委员会,设调解主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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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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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建国前,民事纠纷一般由当事人本族中有威望的长者出面调处,使问题解决;对于较难解决的纠纷,调处不成,则邀集亲友或乡邻有德望者协同处理,使问题得以解决,化仇为睦。再解决不了的民事纠纷,就非“打官司”不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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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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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民事纠纷的调解问题。1952年2月,《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公布实施。各村出由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不了的再经乡、区调解处理。“文革”初期,调解委员会不宣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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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编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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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10月,区设民政助理员1人,负责民政工作。1945年5月,民政工作的内容为动员群众参军参战,赈灾抚恤、社会救济、优待、保育、禁烟、戒赌、取缔娼妓等。建国以后,民政工作在对烈军属优抚、复退军人安置、救灾、救济、基层政权建设、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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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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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包括拥军优属、群众优待、国家补助、国家抚恤、烈士抚恤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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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拥军 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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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民政工作的中心任务是动员群众参军参战。 抗日战争时期,区委、区政府实行了对抗日军人家属的优待政策,困难者优先享受救济和补助,其子弟优先入学,免费邮信,并免缴敌伪摊派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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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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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民政工作的中心任务是动员群众参军参战。1938~1945年,223名英雄儿女参加了抗日武装,其中172名加入了正规部队。1946~1949年,468名青壮年参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全区群众共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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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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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横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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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区委、区政府实行了对抗日军人家属的优待政策,困难者优先享受救济和补助,其子弟优先入学,免费邮信,并免缴敌伪摊派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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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群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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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烈军属、荣誉军人、复员军人和工属实行物质优待。1955年以前,以代耕(耕、种、管、收)为主。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优待劳动日(工分),80年代,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改为粮款定额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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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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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解放战争时期,烈、军、工属和荣军以及支前民工,按每户的劳动力和地亩多少,“公平优待,合理负担”。有劳力者少优待或不优待,无劳力或劳力少者多优待;负担代耕的户,劳力多的多负担,劳力少的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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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劳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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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群众优待改为优待劳动日(工分),1957年3月,县人民委员会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优待劳动日规定:“凡缺乏劳动力和丧失劳动力又无其他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烈属、军属、在乡残废军人、残废工作人员、残废民兵、民工及其家属方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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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优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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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区委、区政府实行了对抗日军人家属的优待政策,困难者优先享受救济和补助,其子弟优先入学,免费邮信,并免缴敌伪摊派粮款。1946年土地改革中,烈军属优先分得耕地。逢年过节,村干部组织群众敲锣打鼓为烈军属挂光荣匾,送慰问品、贴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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