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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3401 条 627 / 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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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 类型: 社会事件
解放后,1950年国家颁布《婚姻法》。区、乡政府即派员负责结婚登记工作,对合法婚姻发给“结婚证书”。是年,自愿到政府登记者4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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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 类型: 社会事件
1955年后,按照国家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进行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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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 类型: 社会事件
1950至1958年,申请登记结婚者7877对,批准登记者6946对;复婚83对;申请登记离婚者2580对,批准登记离婚者1859对,经调解不离者557对,转法院处理者164对。
9394
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 类型: 社会事件
1980年9月后,按照国家颁布的新《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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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 类型: 社会事件
1984年的涉外婚姻中,批准登记结婚者16对,复婚者3对,离婚1对,转法院处理2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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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 类型: 社会事件
1985年,为确保新《婚姻法》的实施,举办婚姻登记员学习班,对结业后考试合格的15人颁发了“婚姻登记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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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 类型: 社会事件
1954年9月县人民政府规定,今后各单位需要用土地时,应按照征用土地的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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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 类型: 社会事件
1959年11月,县人民委员会又规定:基建及生产经营应尽量利用荒地、荒坪,应争取不占或少占用耕地。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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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 类型: 社会事件
1983年12月规定,土地管理机关可按土地补偿费总金额的3%向征用土地单位或个人征收土地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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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 类型: 社会事件
1957年起,县民政局承办土地征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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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 类型: 社会事件
1985年5月制订的《石城县村镇土地管理有关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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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 类型: 社会事件
解放初,信访工作由县监察委员会兼管,各机关单位亦有专人负责。1953年,县城主要街道共设意见箱7个。是年,受理来信174件、来访89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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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 类型: 社会事件
1954年起,信访工作建立起登记、转办、催办、审查处理结果、答复等项制度。是年,共受理信访51件次,处理46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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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 类型: 社会事件
1955年,县直14个单位共受理来信251件,接待来访597人次。经处理结案763件次,占总数的90%。翌年5月起,信访工作改由县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兼管。至12月,计受理来信134件,接待来访62人次。已处理183件次,占总数的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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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 类型: 社会事件
1957年6月24日县人委第五次会议决定,由1名副县长负责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由县人委办公室副主任具体掌握。区公所和乡人委亦相应设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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