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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已給子專利證書的發明,中央主管機關如認為有歸國家探用與處理之必要時,得與專利權人協商,請其讓與專利權,協商不能獲致協議時,政務院得作最後决定,改給專利權人以發明權,並規定發給獎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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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者應積極協助其發明之竇施及繼續改進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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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發明權者,如該項發明不為政府所採用,得再行申請專利權,或逕由中央主管機關給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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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已有具體訐劃和圖樣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為確有價值並有成功希望者,得指定有關企業或研究實驗機關給與研究實驗之方便,並酌量給予以物資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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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中國之外國人得依據本條例申請發明權或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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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發明權、專利權友其處理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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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證書及專利證書之期滿失效或因其他原因撤銷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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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以上共同作成之發明,其發明權或專利權為共有;共有權之分配比例,由共有人協議定之。如不得協議時 ,得提供各個人對該項發明所貢獻之材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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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報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公佈實行,其施行細則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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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勞動介紹所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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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局為辦理失業職工的登記及職業介紹事宜,應設置勞動介紹所;各大城市有必要時,得在適當市區設立勞動介紹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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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介紹所的主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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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介紹所設所長一人,在勞動局領導下,執行業務,副所長一人,協助所長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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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介紹所得視實際工作需要,設立下列各股(大城市得設科),分掌業務。其編制人數由各市勞動局根據工作繁簡 ,自行擬定,經各該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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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介紹所應粮據當地實際情况,有步驟、有重點地進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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