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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四條應計折舊基金固定資產之範圍,由主管企業部門依據各該企業具體情况,自行擬定,送財政部門核定並報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或大行政區財政經濟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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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國營企業折舊基金之繳納單位及彙總淸算單位分別規定如下: 一、國營企業以基層企業或主管企業機構爲繳納單位。此項繳納單位由主管企業部門在本辦法公佈後半個月內會同財政機關按照實際情况確定之。 二、中央直屬、中央委託大行政區或省市代管之國營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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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國營企業基本折舊基金繳納程序及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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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各級財政機關應根據彙總淸算單位隨季度結算報吿及年度决算報吿附送之繳納折舊基金明細表所載實提基本折舊基金及計劃基本折舊基金分別進行淸算,多退少補。實提基本折舊基金,少於計劃基本折舊基金者,其多繳之款,由財政機關通知同級彙總淸算單位及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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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國家銀行之基本折舊基金,按年度决算報吿所載實際數額,由總行一次繳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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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國營企業大修理折舊基金,由繳納單位按照每月應繳計劃折舊基金分配數於當月月底以前交由人民銀行專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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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根據一九五二年度國營企業提繳折舊基金辦法制定之。關於國營企業提繳折舊基金、攤銷款及淸理固定資產(包括非常損失)的會計處理,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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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辦法根據一九五二年度國營企業提繳折舊基金辦法制定之。第二條關於國營企業提繳折舊基金、攤銷款及淸理固定資產(包括非常損失)的會計處理,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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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固定資產已滿使用年限仍堪使用者,在繼續使用期間,仍按原折舊率計算提取折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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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待安裝固定資產及停用固定資產,均不計提折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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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固定資產使用期滿而廢棄者,其殘値之變價收入,於扣除變價所需之費用後,應悉數解繳金庫或轉作零星基夲建設基金。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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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固定資產因意外事故廢棄或損毀者,應檢同證明文件呈由主管企業部門核准,並通知同級財政機關,自損毀或廢棄之下月份起免予計提折舊基金,其情節重大者,並應轉呈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或大行政區財政經濟委員會批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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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固定資產如因價値變動必需進行調整時,其調整辦法及時期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統一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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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產權未定之固定資產基本折舊及大修理折舊,均應按照本辦法之規定提取折舊基金。其基本折舊基金,應由基層企業存人民銀行專戶代管,俟產權確定後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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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待攤基本建設事業費及租賃固定資產改良費,均應按照核定攤提期限平均攤提,隨同其他固定資產基本折舊基金一併解繳。前項攤提期限,由主管企業部門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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