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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 类型: 正文
第一條中央直屬、中央委託大行政區或省(市)代管及大行政區直屬、大行政區委託所屬省(市)代管之國營工礦、交通、貿易、銀行、農林、漁牧、水利等企業,利潤之提繳,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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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國營企業利潤之繳納單位及彙總淸算單位分別規定。
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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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國營企業利潤繳納程序及期限规定。
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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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基層企業如有核定之計劃虧損,由應總淸算單位就所屬其他繳納單位同期內計劃利潤之全部或一部。
2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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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國營企業利潤之結算及淸算,由各級財政機關與彙總淸算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根據各繳納單位季度計劃數與實際完成數進行季度結算。 二、根據各繳納單位全年計劃數與實際完成數進行年度淸算。
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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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季度結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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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年度淸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2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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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貫徹經濟核算制,發揮企業生產和經營管理的積極性與創造性,並在進一步提高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與生活條件,特制定本辦法。
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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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國營企業提用企業奬勵基金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與本辦法第六、七條有抵觸時,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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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中央委託大行政區、省(市)或大行政區委託省(市)代管之國營企業,由大行政區財政部或省(市)財政廳(局),按各該企業計劃利潤總額,逐月提取百分之十。季度結算,年度淸算,如實際利潤超過計劃利潤或未達計劃利潤時,亦按百分之十結算,多提者退還...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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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繳納單位不依規定期限及核定分配數額繳納利潤時,財政機關得通知人民銀行將該繳納單位賬戶存款轉抵應繳利潤,不足時,仍限期補繳。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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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國營企業提繳利潤後不再繳納工商業所得稅及其附加。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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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夲辦法得適用於省(市)公營企業,但爲適應地方實際情况起見,大行政區財政經濟委員會得自行擬定公營企業提繳利潤實施辦法,報請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備案。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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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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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爲貫徹經濟核算制,發揮企業生產和經營管理的積極性與創造性,並在進一步提高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與生活條件,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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