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尔塔拉电力公司流动资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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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力工业志(1957〜2002)》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22447
颗粒名称: (一)博尔塔拉电力公司流动资金
分类号: F426;F832;D92
页数: 2
页码: 226-227
摘要: 1980年以前,流动资金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拨款,包括国家拨入的流动资金,国家投资建设完工后移交给企业的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等;(2)企业留利或企业生产发展基金;(3)银行贷款。
关键词: 流动资金 电力公司 占用费 博尔塔拉 流动资产

内容

1980年以前,流动资金由三部分组成:(1)国家拨款,包括国家拨入的流动资金,国家投资建设完工后移交给企业的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等;(2)企业留利或企业生产发展基金;(3)银行贷款。
  1980年10月,国家拨给流动资金按月率2.1%征收占用费。1983年利改税后,占用费停止上缴。同年12月,国家财政部颁布《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贷款的暂行规定》,新建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和老企业增量流动资金由国拨改为贷款。1983年8月,国务院批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1984年,自治州电力公司成立后,严格按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电力工业会计核算办法》管理各项流动资金,制定了《流动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1993年7月,实行新会计制度后,流动资产的概念发生变化。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内容比原流动资产多。流动资金核算渠道发生变化,流动资金转入流动负债,作为一种短期负债处理。
  1995年博州电力总公司成立后,下属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必须向总公司申请,经审核同意,核定流动资金数额,从总公司结存资金中拨付,不足部分向银行申请贷款。1997年成立博尔塔拉电力公司,属自治区电力局(公司)直属电力企业,流动资金管理使用按照自治区电力公司财务处管理办法执行。1995~2002年博尔塔拉电力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情况见表5-4-4。

知识出处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力工业志(1957〜2002)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力工业志(1957〜2002)》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09

本志书系统全面地记载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博州)电力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讴歌了老一辈电力职工不畏艰难的创业精神,记载了当代工人脚踏实地的辉煌业绩,鼓舞着后来者奋勇向前,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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