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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慎对婚内协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6959
颗粒名称:
慎对婚内协议
分类号:
G210
摘要:
2009年12月8日中卫报登载的关于婚内协议的案例选登。
关键词:
结婚证
款项
婚内协议
内容
案例速递:2007年高某与王某结婚并领取结婚证,不久高某有外遇,为与妻子王某离婚,在离婚前高某与王某达成协议同意支付王某巨款并开具了欠条,经双方协议离婚。后王某多次找到高某要求支付该巨款,均遭拒绝。王某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高某必须依约向王某支付该巨款。
律师说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履行纠纷。
我国民法中有个重要的原则,即“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的重点是意思表示真实,即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将各自内心真实意思充分表达于外部,意思表示完整而真实。结合到本案中,高某和王某达成的协议内容没有受到任何不当的误导如欺诈或胁迫,可以推定协议内容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达;本案中该协议是在高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但是作为法律意义上独立的个体,并不因为婚姻关系而致使双方意思表达能力欠缺,而高某或者王某意思表达的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该协议就应该得到恪守。此案例启示我们必须慎重的对待各类协议,包括婚内协议,即使是夫妻之间也不能意气用事。
(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任立华)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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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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