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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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6957
颗粒名称: 宁夏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并列题名: (上接12月3日6版)
分类号: G210
摘要: 2009年12月8日中卫报登载的宁夏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关键词: 国家安全事项 项目 管理工作

内容

第四条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实施行政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国家保密、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事机关,应当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新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前,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国家安全事项审批。
  申请人申请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选址意见申请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二)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复印件;(四)基本比例尺1∶500的建设项目半径500米地形图:(五)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中卫市国家安全局供稿) (未完待续)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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