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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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6853
颗粒名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分类号: C923
摘要: 2009年12月4日中卫报登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关键词: 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 工作条例

内容

(上接12月3日第三版)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流动入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未完待续)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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