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纳税人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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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6821
颗粒名称: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纳税人权利义务
分类号: F810.42
摘要: 2009年12月,税务总局发布公告,首次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告知。
关键词: 税务局 纳税人 权利

内容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日电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首次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告知。
  公告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公告还称,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入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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