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图书馆
中卫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中卫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报纸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纳税人权利义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6821
颗粒名称: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纳税人权利义务
分类号:
F810.42
摘要:
2009年12月,税务总局发布公告,首次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告知。
关键词:
税务局
纳税人
权利
内容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日电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首次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告知。
公告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公告还称,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入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阅读
相关机构
税务总局
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