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祸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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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6787
颗粒名称: 飞来横祸
分类号: G210
摘要: 2009年12月3日中卫报登载的关于高空坠物致人伤残的案例选登。
关键词: 高空坠落物 施工单位 责任

内容

案例速递:出门去上厕所,11岁的小姑娘王某不幸被建筑工地高楼上坠落下来的一块混凝土残片击伤,这场飞来的横祸致王某8级伤残。王某的监护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建筑施工单位赔偿各项损失5万余元。但建筑施工单位认为,王某被砸伤与公司无关,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王某的受伤是由于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造成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法院最终采纳双方意见,作出判决:建筑施工单位赔付王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2万余元。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而归责则是典型的过错推定。在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损害人仅仅需要证明该坠落物造成了侵害结果,而责任方除非能证明对坠落物不存在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到本案,出现了混凝土残片坠落而现场的管理人员没有制止王某靠近施工场地,建筑施工单位存在明显的过错。同时,王某的监护人监护责任不到位,没有及时对王某履行监督管教的职责,也是造成本次侵权损害的因素之一。故建筑施工单位和王某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任立华)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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