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持械抢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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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6786
颗粒名称: 一未成年人持械抢劫获刑
分类号: D926.22
摘要: 2009年12月,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关键词: 人民法院 抢劫行为 未成年人

内容

本报讯(记者 赵雅榛)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9年5月的一天夜里,未满16岁的被告人贾某某手持一根钢筋翻入中宁三中院内,撬开男生公寓门锁后到2楼,冒充学校管理人员查房敲开214宿舍的房门,使用语言威胁、搜衣服口袋等手段抢走史某某现金20元,石某现金15元,严某、白某的现金各10元。随后,贾某某又用脚踹开216宿舍的门,用同样的方式抢走马某某的现金4元,田某的现金5元。
  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贾某某持械殴打田某并拧伤了一人的手腕。后贾某某又返回214宿舍,再次向学生要钱,一学生提出:“你把钱退给我们宿舍的人,我们可以出去帮你捞钱。”贾某某表示同意并退还了214宿舍所有被抢学生的现金。之后,贾某某带着214宿舍3名学生到中宁火车站,让这3名学生抢劫车站商店,但这3名学生未实施抢劫。次日凌晨,贾某某再次返回到中宁三中男生公寓楼欲抢劫学生手机时,被巡查的宿管员发现并扭送到公安机关。
  中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元。一审宣判后,贾某某不服,提出了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持械殴打、威胁、搜身等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虽其未满16周岁,但是持械抢劫多名学生,致使住校学生缺乏安全感,社会危害较大,遂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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