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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贯彻落实好“两个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范新闻采访活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6596
颗粒名称:
贯彻落实好“两个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范新闻采访活动
并列题名: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海军答记者问
分类号:
G210
摘要:
新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已分别于2009年10月1日和10月15日施行。为贯彻落实好“两个管理办法”,日前,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海军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关键词:
记者证
管理
新闻
内容
新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已分别于2009年10月1日和10月15日施行。为贯彻落实好“两个管理办法”,日前,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海军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修订《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海军:《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都是2005年1月颁布,3月正式施行的。从2008年起,新闻出版总署着手对“两个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研和征求修订意见。我区各报刊社、记者站积极组织人员学习、讨论了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由我局整理归纳后上报新闻出版总署。在今年3月的全国报刊工作会议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又对“两个管理办法”的草案提出了进一步的修订意见和建议。
5年来,《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为规范记者证核发、使用以及保障持证记者的权利义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而这次修订,是在认真分析近年来新闻记者证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基层单位和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重点从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队伍建设和加强社会监管的角度出发,增加吸收了近几年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从切实履行新闻出版行政监管职责、维护群众利益、保护记者权益的角度,对规章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自2005年颁布施行以来,记者站管理和记者队伍建设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面临许多新问题。一方面,一些报刊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记者站或办事处、工作站等派出机构以及假冒新闻出版单位设立的记者站,擅自编辑、出版、发行报刊;部分记者站从事摊派、发行、广告、赞助等违法违规活动;个别记者站甚至私自招聘“社会能人”搞有偿新闻,进行新闻敲诈。另一方面,有些报刊社不为记者站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维持日常工作的经费,甚至不为站内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造成记者站和记者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权益得不到保障。为适应新形势下记者站管理的要求,保障报刊出版单位及记者站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对原规章进行修订。
记者:《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对“新闻记者证”、“新闻记者”、“新闻机构”是怎样规定的?如何理解“新闻记者证”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
海军:《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了新闻记者和新闻机构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来编业务的单位。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广播、电影、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国务院下发的新闻出版总署新三定方案规定,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作发放。据此,《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经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记者证。第六条规定: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签印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标签和本新闻机构(或者主办单位)钢印方为有效。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
在新版记者证发放后,各新闻单位自行制作的各类用于采访的证件,如记者证、采访证、通讯员证、特约记者证等一律停止使用,国家广电总局发放的广电记者证一律作废。
今后,只要是记者采访,出示给采访对象的唯一合法有效证件就是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单位实习记者只能在有证记者的带领下进行采访。
记者:新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主要对哪些方面做了修改和完善?
海军:新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从原来的5章31条增加到6章40条,将原来的第四章“监督与责任”变为两章,即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第五章“法律责任”。
新《办法》除对规章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新闻记者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和新闻记者的定义作了进一步明确外,还主要强化了以下几点内容:
(一)强化了对新闻采访权益的保护。本次修订在总则中增加了新闻机构和记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第五条)
(二)进一步加强了新闻记者职业规范要求。强调指出: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规定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第二十六条)
并规定“新闻机构须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有违法行为的新闻记者应及时调查处理。
新闻机构应建立健全新闻记者持证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不得聘用存在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使用新闻记者证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第二十八条)
(三)新《办法》还就新闻机构的管理规范、完善记者证年检规范等提出新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机构及人员法律责任。如,明确规定了“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第十七条),并对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第三十五条)。
要求“新闻机构每年应定期公示新闻记者证持有人名单和新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名单,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的网址和举报电话,方便社会公众核验新闻记者证,并接受监督。”(第二十九条)
今后,“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年1月开始,3月15日前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须在3月31日前,将年度核验报告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全部新闻记者证。”(第三十二条)参加年度核验,但未能通过的新闻记者证,也由发证机关注销,不得继续使用。(第三十三条)
(未完待续)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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