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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国家安全法》知识问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6367
颗粒名称:
《国家安全法》知识问答
分类号:
D912.14
摘要:
2009年11月24日中卫报登载的《国家安全法》知识问答。
关键词:
《国家安全法》
间谍器材
电子产品
内容
为什么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对于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者,如何处理?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这是因为,非法持有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一般都是为间谍活动而使用,也有非间谍窃密使用。对某些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者的身份背景及其动机、目的有时难以认定,因此,从法律上对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作禁止性规定,既可以对这种行为加以制止,防止可能发生的更为严重的危害,同时也不至于处罚失当。从目前情况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电子产品已经进入千家万户,电子技术也越来越为人们所掌握。国家安全机关发现有些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非法持有、制造、贩卖、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非法持有、使用这类器材,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窃取国家秘密,有的是为了窃取商业秘密,也有的是为了获取他人隐私。但无论何种情况,对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以及社会公共秩序都将造成危害,应当加以制止和禁绝。《国家安全法》的这一规定,不仅可以防范、制止间谍活动和其他窃密活动,而且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我国对于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按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中卫市国家安全局供稿)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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