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学生代价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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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6366
颗粒名称: 体罚学生代价31万元
分类号: G210
摘要: 2009年11月,某校初二年级的男生吴某在校内违反纪律,被时任副校长的易某、班主任许某撞见,许某上前打了吴某左面部两耳光。后经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某左耳被暴力打击造成外伤性鼓膜穿孔,其伤情构成轻伤。
关键词: 体罚 轻伤 刑事自诉案件

内容

案例速递:某校初二年级的男生吴某在校内违反纪律,被时任副校长的易某、班主任许某撞见,许某上前打了吴某左面部两耳光。后经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某左耳被暴力打击造成外伤性鼓膜穿孔,其伤情构成轻伤。吴某向法院状告许某故意伤害,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追究许某的刑事责任及校方管理不善造成此恶果的连带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身为人民教师,在学校管理教育学生时,本应耐心细致,不应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致使学生吴某轻伤,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而免于刑事处罚,一次性赔偿吴某医疗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020.80元。吴某不服多次上诉均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吴某父母发现吴某行为有些异常,又申诉。最终经调解,被告人许某、学校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吴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许某犯罪指控,被告人许某、学校赔偿吴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1万元。
  律师说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体罚侵权事件,而体罚的代价也是不菲的。
  很多人都觉得很奇怪,怎么还能放弃对许某的犯罪指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虐待案、侵占案、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等几类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秉承的原则也是“不告不理”,吴某的伤害经鉴定属于轻伤,属于刑事自诉,故吴某可以放弃对许某的犯罪指控。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入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到本案,班主任许某对吴某的体罚导致其人身伤害是显而易见的,而班主任许某此时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其结果由学校承担,学校参与赔偿也是合理的。
  (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任立华)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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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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