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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考验期内不珍惜 再次犯罪判实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6365
颗粒名称:
考验期内不珍惜 再次犯罪判实刑
分类号:
D926.22
摘要:
2009年11月,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刘某交通肇事一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关键词:
法院
交通肇事案
缓刑
内容
本报讯(通讯员阿熙叶)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刘某交通肇事一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2008年3月,中宁县石空镇的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今年5月20日,刘某驾驶中型自卸车沿国道行驶,在会车时将前方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陈某某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逃逸,后于案发当晚到中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刘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刘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000元。中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辆行驶道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提出改判其缓刑的上诉理由,因其属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其已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遂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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