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忠诚承诺书” 丈夫有过错法院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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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6033
颗粒名称: 夫妻签“忠诚承诺书” 丈夫有过错法院判赔
分类号: G210
摘要: 2009年11月17日,中卫报刊登了一篇离婚赔偿案件。
关键词: 夫妻 承诺书 法院

内容

案情速递:2005年,外出打工的林某认识了曾某,曾某说自己从来没结过婚,没小孩。在曾某的追求下,林某与其同居并办理了结婚登记。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曾某向林某出具了1份“忠诚承诺书”,表示若发生与别人同居、重婚、提出离婚或殴打林某等违背互相忠诚等情况时,承诺愿意把自己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全部归林某所有,另外给予林某5万元的损害赔偿。
  婚后不久,林某发现曾某已在2000年结婚并育有1子的事实,而且他在离婚后还与前妻保持着暧昧关系,曾某还时常殴打林某。林某认为曾某存在多处违背互相忠诚的事实。于是,林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房产归她所有,曾某赔偿5万元。
  那么,夫妻之间“忠诚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后来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曾某房产归林某所有,并赔偿林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以案释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所谓的“忠诚承诺书”是否合法有效。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诚责任的具体化,既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又具备了合同的全部生效要件。法院判决合理合法。
  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此种契约关系与民商事契约有巨大差异。婚姻承诺书,依托于婚姻关系,其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及公序良俗。并非所有的承诺书都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其有效性与否需要法院根据约定内容作出具体判断。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对于5万元的赔偿金并未认可。 (郭宏鹏)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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