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坡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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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6010
颗粒名称: 沙坡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
分类号: G210
摘要: 2009年11月17日,中卫报刊登了沙坡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
关键词: 农村 医疗 意见

内容

5.不予报销的费用。
  (1)住院期间的陪住费、取暖费、会诊费、卡费、交通费、救护车费、麻醉镇痛泵等非医疗性费用。
  (2)安装假肢、假眼、镶牙、配镜以及美容整形手术所用的固定、矫形器材的费用。
  (3)因违法乱纪、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等医疗费用。
  (4)自残、自杀的医疗费用。单项检查治疗在300元(含300元)以上的费用。
  (5)滋补药品、营养品、保健品、输血、特殊材料,新生儿医疗费用和特殊病房床位费。
  (6)自己申请所做的各种检查和使用的各种药品。计划生育费用和已享受城镇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费用。
  (7)未经同意自行选择市外三级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外出打工住院或外出患病急诊住院除外)。
  (8)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八)优惠政策
  1.实行“封顶又保底”的优惠政策。即农民在报销住院费用时,报销费用低于50元的,按50元给予补偿,一年内每人住院报销最高限额为2万元。
  2.特殊对象的照顾。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到住院报销的农民,可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利用家庭账户结余资金为农民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连续3年参加合作医疗而没有享受到住院报销的农民,在第4年除住院报销外,再给予100元的补偿;对以户为单位参合的残疾人的特殊医疗需求,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报销起付线降低50%,保证参合农民真正受益。
  3.全区定点医疗机构相互确认。即在本区内二级(市、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本市同样的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进行报销。
  (九)医疗服务管理
  1.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的意见》要求,大力深化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乡(镇)卫生院的枢纽作用,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严格农村卫生机构人员和卫生技术应用的准入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和非法行医。
  (未完待续)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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