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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5436
颗粒名称: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并列题名:
(2009年10月29日中卫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分类号:
D624
摘要:
2009年11月4日中卫报登载的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
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行政区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管理办法和发布的决定、命令,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三条 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坚持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和以被动审查为主、主动审查为辅的原则。
对备案文件的审查,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由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工作委员会分工协作实施。
第四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管理办法;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三)中宁县、海原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四)沙坡头区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五)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条例、办法相抵触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四)随意设定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五)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有其他不适当情形,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
第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中宁县、海原县人大常委会、沙坡头区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自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及说明,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报送一式十份,并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且属市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初步审查以及接收、登记和存档工作。
对于规范性文件发布30日内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法工委负责催办,限期报送。在限期内仍不报送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予以通报。
第九条 法工委对备案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可以会同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也可以要求文件制定机关派人到会说明情况或者提交补充材料,必要时召开有关专家参加的论证会。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建议,经初审确认无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者,法工委可以将审查结论直接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者;确认有第五条所列情形者,应当于15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主任会议研究。
第十条 主任会议可对初审意见作出是否转交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处理或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的决定。
主任会议研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作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决定后,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的30日内完成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提交书面审查报告,由主任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经审查确认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机关接到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意见书后,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在2个月之内作出修改或者撤销的决定。
作出修改或者撤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的审查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予以督办。
第十四条 对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机关接到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意见书后,在规定限期不予办理的,由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或者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修改或者撤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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