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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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5351
颗粒名称: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试行办法
并列题名: (2009年10月29日中卫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分类号: G210
摘要: 2009年11月3日,中卫报刊登了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试行办法。
关键词: 工作 报告 测评

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提高对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事关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结合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协助、配合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活动。
  负责组织实施该项活动的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所形成的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报告,在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15日前,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五条 “一府两院”应当在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提请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附参阅资料或者说明材料。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全体会议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在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上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府两院”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自觉听取意见,随时回答询问。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由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会议结束后的10日内整理出书面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转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提出研究处理时限。
  第十条 “一府两院”在收到审议意见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可以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办,并提出督办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在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凡列入满意度测评的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对该项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十三条 满意度测评由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组成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测评分为 “满意”、“比较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具体测评内容由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分解设计。
  第十四条 测评结果应当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并以书面形式向报告机关反馈,向社会公布。
  参加满意度测评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不满意(含不太满意),报告机关应当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第十五条 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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