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不备拿着商品溜出门 此行为如何定性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5047
颗粒名称: 乘人不备拿着商品溜出门 此行为如何定性
分类号: G210
摘要: 2009年10月27日,中卫报刊登了一例盗窃案件。
关键词: 盗窃 案件 商品

内容

案情速递:犯罪嫌疑人韩某,男,33岁,农民。2009年1月12日,犯罪嫌疑人韩某到市区中山街一家手机销售店,以买手机为由让售货员给其拿了一部价值2800元的棕色三星手机观赏,后韩某乘售货员转身不备之际,持手机溜出该店。
  分析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对犯罪嫌疑人韩某的行为定性。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抢夺罪的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本案中韩某是通过骗取受害人信任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公然夺取的方式拿到手机,且在其拿到手机后也不是立即就跑开,而是乘受害人转身不备之际才拿着手机跑开。可见,韩某的行为不符合公然夺取的特征,因此不宜定抢夺罪。如果韩某在拿到手机后,为了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当着被害人的面迅速跑开,则其行为可以考虑定为抢夺罪。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察觉的方法,将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乘其不备时实施。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韩某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拿着手机,佯装观赏乘被害人不注意拿着手机迅速溜掉。韩某的行为从表面上看虽然也符合抢夺罪的某些特征,但从总体上看,韩某的行为最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因此韩某的行为不宜定诈骗罪或抢夺罪,而应定为盗窃罪。
  (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王惠)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阅读

相关人物

王惠
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