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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借款的利息之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4146
颗粒名称:
借款的利息之争
分类号:
G210
摘要:
2009年9月30日中卫报登载的案例介绍。
关键词:
借款合同
利息
案例
内容
案件速递:2008年4月1日李某与张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借给张某1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但是没有约定利息。到期后李某自2008年7月1日起,多次向张某催讨此款但未果。2009年1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本金和利息。张某当庭提出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要求支付的利息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的这种说法成立吗?
律师说法:张某的说法不完全正确。本案中得分为两个时间段,一个是自2008年4月1日到2008年7月1日;一个是2008年7月1日到2009年1月。在第一个时间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在本案中,原、被告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原告起诉之前,也就是2008年7月之前,被告只需返还本金,无需返还利息。但是,这并不代表被告在任何情况都不需要返还利息。在第二个时间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告自借款合同到期后,主张权利之日起,即2008年7月1日起,被告应偿还10万元的本金和2008年7月1日以后的利息。
(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任立华)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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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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