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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权利行使过度有可能构成侵权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3920
颗粒名称:
权利行使过度有可能构成侵权
分类号:
G210
摘要: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使权利时,都不是没有限制的。行使权利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更不能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公民
合法
权益
内容
案例速递:张华和许清是邻居,去年3月,张华准备盖一幢两层楼房。许清得知后找到张华,明确提出张华不能盖那么高,张华则认为,在自己的宅基上建房,想盖多高就盖多高,别人无权干涉。许清遂将张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规定留出采光和通风距离。
律师说法:本案属于因建筑物采光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张华的行为已经因为盖房妨碍了许清所在住所的日照和采光而构成侵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因此,在自己的宅基上建房,不能想盖多高就盖多高。被告张华在自己的宅基上建房是合法的,但他在行使权利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法院受理此案后,按照我国有关房屋采光的规定和原、被告地处纬度,经现场勘验和科学测算,被告的楼房建成后,将直接导致原告许清房屋的整个窗户在冬至日前后一个月内无法接受阳光照射,被告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采光权。在对双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张华建房不得超过4.4米,超出部分自行拆除。
从该判决可以得出: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使权利时,都不是没有限制的。行使权利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更不能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只有遵循这样的原则,才能正确行使权利,也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任立华)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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