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城市人防建设体系奋力推进人防事业发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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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3459
颗粒名称: 构建城市人防建设体系奋力推进人防事业发展
并列题名: 市人防办工作综述
分类号: E115
摘要: 2009年,中卫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防办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十一五”人防建设指导思想和《人民防空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以人防应急准备工作为主线,有力保障了中卫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防空办公室 军事战略方针 人民防空法

内容

2009年,中卫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自治区人防办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十一五”人防建设指导思想和《人民防空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以人防应急准备工作为主线,以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为目的,紧紧围绕年度目标任务,狠抓应急准备、工程建设、信息化建设和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切实履行了人防部门职能,有力保障了中卫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
  注重实效,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市人防办按照市委要求,积极行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安排部署得当,进展顺利,整个活动扎实、有效。通过6个月的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得到了全面改观,切实为基层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取得了实际成效。
  强化宣传效果,切实加强人防宣传教育工作。
  今年以来,市人防办对全市公民进行了全方位、深层次的人防法律法规和人防知识宣传。一是利用重大节日和纪念日开展“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活动,适时进行人防宣传。特别是在今年5月12日,为纪念汶川大地震一周年,我市开展地震疏散演练活动中,市人防办积极进行防空警报鸣放,宣传了人防工作。在9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人民防空警报统一试鸣日,市人防办计划在市区中小学开展防空袭疏散演练活动,在红太阳广场开展有关知识宣传。二是编写《人防简报》,开设工作动态、探索与思考、宣传教育、机关建设、人防知识等栏目,传达区、市人防精神。经过系列人防宣传活动,既扩大了人防工作的影响力,又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
  适应新形势需要,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十一五”是加快我市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市人防办邀请自治区人防设计院成立专门编写组,进行《中卫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中卫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按照《中卫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结合本市人防工程的情况进行编制。目前,《中卫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初稿已经完成。
  认真执行人防法律法规,抓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工作。
  市人防办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把建设人防工程作为人防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突出抓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对一些城建重点工程采取紧盯不放,协助工程建设单位搞好人防工程建设可行性论证,在报批、立项、设计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同时,严格规范,严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关。针对部分长期拖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聘请两名律师协助工作,对限期仍不交纳的建设单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已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65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83%。
  多方协调努力,积极推进地下人防工程及人防指挥所工程建设。
  近年来,市人防办注重抓好人防工程建设,目前累计建设地下人防工程3万多平方米,为战时减少人员伤亡,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市人防办认真做好中卫市地下人防指挥工程的筹建工作。目前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已获国家人防办批复,正在进行地质勘探和办理实施方案、施工图纸等方面的审批手续,年内有望开工建设。
  强化信息保障,认真搞好指挥通信基础建设。
  一是认真抓好市区防空警报网建设。投资45万元完成了警报统控设备的改造工作,在中卫职业技术学校、沙坡头区东园镇新安装两台电声警报器,确保了市区33台警报器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战备状态。二是按照自治区人防办工作要求,投资280万元,配置了地面移动通信指挥车,9月份开始运行。三是加强了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和专业队的训练。对全市确定39个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单位精心组织了训练,对7支人防专业队共计196人进行了训练。
  搞好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不断加强机关建设。
  今年以来,市人防办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人防办的全面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认真抓好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的准军事化建设要求,参照军事部门的管理模式、运行程序和建设标准,加强业务学习、法律学习、军事知识学习,增强了人防机关干部的学习能力、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全面提高了机关干部的综合素质。
  人民防空知识:
  人民防空的意义:
  人民防空是指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除空袭后果所采取的行动,简称人防。外国多把民众参与实施的战时防空与平时救灾相结合,称为民防。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根据国防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国民经济损失,有效保存战争潜力,为夺取未来反侵略战争胜利而采取的重要战略措施,是一项全民性的长期的战备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职责:
  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政府和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人民防空事务的专门办事机构。人防办的职责是利用各种方式教育、训练居民,使居民学会在平时事故、灾害、恐怖事件和敌人空袭中保护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知识与防护技能;建设人防设施并进行防空准备;指导居民在战时能从隐蔽、疏散和其他途径获得安全保护。
  防护重点:
  1.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2.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
  3.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4.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订应急抢险抢修方案。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人民防空工程:
  1.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4.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法律责任: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3.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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