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之祸 谁之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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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3394
颗粒名称: 水之祸 谁之过
分类号: G210
摘要: 2009年9月10日中卫报登载的关于供暖公司未及时停止供暖导致房屋泡水的案例选登。
关键词: 财产 供暖公司 市民

内容

案例速递:杨某2008年因到自己女儿家过年,向供暖公司提出了停暖申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但是,没想到的是,杨某刚到外地女儿家没几天就接到邻居家的紧急电话,说自己家有可能漏水,因为邻居家的厕所屋顶出现了渗漏滴水现象。慌忙间,杨某又订票从外地赶到家中,打开房门后,杨某及邻居傻眼了。杨某新装修的木地板因长时间浸泡在水中大面积翘板,墙体也出现起泡现象。经过查看发现客厅的暖气往外喷水。杨某赶紧往出排水,忙了一晚上。第二天才想起找供暖公司评理和赔偿损失。但是,却遭到供暖公司的拒绝。无奈之下,杨某诉到法院。据查,杨某所在小区的供暖是分户设置,钥匙由物业公司管理,停暖时由供暖公司统一通知物业进行停暖。
  律师说法:根据杨某与供暖公司的供暖服务合同,供暖公司有依约向杨某家供应暖气的义务,在杨某提出停暖请求后,供暖公司则负有及时停暖的义务。但是,由于供暖公司的失误,未关闭杨某家的入水阀门,直接导致杨某家暖气进水后,由于天气寒冷爆裂往出喷水,造成杨某家地板等装修物受损,给杨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供暖公司消极不作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最终造成杨某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经调解无效,法院依法判决供暖公司就杨某的财产损失评估结果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任立华)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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