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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国家安全法》知识问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3390
颗粒名称:
《国家安全法》知识问答
分类号:
D912.14
摘要:
2009年9月10日中卫报登载的《国家安全法》知识问答文章。
关键词:
国家安全法
敌对组织
驻外机构
内容
为什么对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但能够及时向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这一规定与《刑法》第二十五条对其他犯罪的胁从犯处理规定相比,政策上更加宽松。《刑法》规定,对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按其情节,比照从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国家安全法》规定的“不予追究”有3个条件:一是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在境外。二是行为人主观方面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受胁迫或者受诱骗。三是行为人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一律不予追究。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敌对组织”,是指间谍组织以及其他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社会组织。敌对组织由国家安全部或者公安部认定。所谓“受胁迫”,是指被他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相威胁逼迫,而受到的精神强制。所谓“受诱骗”,是指被他人以金钱、色情、物质利益等钓饵所引诱而落入圈套。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境外复杂的环境,如果向相关部门如实交代后不予追究,有利于境外人员回到祖国的怀抱,从而促进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中卫市国家安全局供稿)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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