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人就这样“私”了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2677
颗粒名称: 警察抓人就这样“私”了吗?
分类号: G210
摘要: 2009年8月25日中卫报登载的关于警察抓错人不应私了的文章。
关键词: 警察 农民 公民权利

内容

银川一农民被错当杀人嫌犯羁押7天。但发布通缉令的陕西警方和抓捕嫌犯的吴忠警方却都不愿意为冯某出具《释放证》等证明材料。
  其实,公安机关要核实一个人的真实身份并不复杂,只要工作认真细心一点。在这一事件中,公安机关要抓的是远在陕西一名涉嫌杀人的网上逃犯,而冯某多年一直在家养牛种地,且从未去过陕西案发地,如果相关工作人员稍加分析,认真核实掌握的证据资料,怎么会出现这种“乱点鸳鸯谱”的闹剧呢?
  抓错了人对警察来说也许“很平常”,但对被抓错者来说就不“平常”了。一个无辜的人在众目睽睽之下被警察戴上手铐,押上警车,并被无辜关押7天,这无疑对他的身心造成很大的伤害,给其家人也带来很大的影响。换个角度看,这件事不也使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严重受损吗?
  如果说“抓”的过程是“疏忽”而导致的话,事后的“私”了性“赔偿”以及讨价还价就至少是知法违法了。因为从法律上讲,警察抓错了人并不是“个人行为”。民间纠纷可以和解,但执法中的问题应该是不在此列的。你因为“失误”而“依法”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当然要由法律来还公民一个公道,自有法律裁决,怎么能“私”了呢?这不是把警察执法混同于公民个人行为了吗?
  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公安部门应尽快向对方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并认真反思,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深刻吸取教训,以减少或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而陕西警方和抓捕嫌犯的吴忠警方却抱以“宽容”的态度,非但没见反省,反而认为这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推诿扯皮,连证明其清白的材料都懒得给人家出具。这样不仅不会让民警有所警醒,而且会纵容这种错误行为,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阅读

相关人物

王会平
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