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小常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2523
颗粒名称: 购房小常识
分类号: F713.8
摘要: 2009年8月20日,中卫报刊登了两则购房小常识。
关键词: 购房 小常识 商品房

内容

●商品房延期交付的,转让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因转让人的过错,不能按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地产的,转让人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合同约定;未约定的,为延期交付房地产期间的指导租金。造成受让人损失的,转让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转让人超过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时间90日仍不交付房地产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转让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开发商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住宅小区,可以吗?
  答:在小区住户入住前,是可以的,这个时期由开发企业代表将要人住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当小区业主入住率达到80%以后,物业服务企业的选择决定权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
  (市建设局供稿)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阅读

相关人物

市建设局
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