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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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2270
颗粒名称: 中卫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分类号: G210
摘要: 2009年8月14日,中卫报刊登了中卫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关键词: 居民 医疗 保险

内容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审验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参保患者的处方、病案、医嘱、诊疗报告单、收据等有关材料,有权监督检查定点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的情况,定点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费用按照总量控制、预算定额管理的办法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设立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社区、学校、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领导小组。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未完待续)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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