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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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2198
颗粒名称: 中卫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分类号: G210
摘要: 2009年8月13日,中卫报刊登了中卫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关键词: 城镇 医疗 保险

内容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儿童在参保交费期间,非他人原因意外伤害亡故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向其法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5000元抚恤金。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自残、自杀的(精神病除外);
  (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
  (五)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支付范围的;
  (六)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内部管理工作。
  (未完待续)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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