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照底片付钱“赎”回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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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2138
颗粒名称: 婚纱照底片付钱“赎”回不合法
分类号: D912.294
摘要: 2009年8月12日中卫报登载的关于婚纱照底片付钱赎回现象的文章。
关键词: 婚纱照 底片 摄影行业

内容

近日,莫女士和爱人在一家影楼拍摄了一套价格为3999元的婚纱照。在拍摄时,摄影师共拍摄了100多张,而交到莫女士手上的,只有一本相册,里面大大小小照片加起来,只有56张。回味着幸福美满的场景,哪一张莫女士都爱不释手。但当她提出用U盘拷回未收入相册的照片时,却被告知每张底片要收取15元钱,整体打包计算需要再付近千元。
  “明明是自己的底片,影楼留着也没有什么用处,为什么还要掏钱购买?”莫女士随后向中宁县消协进行了投诉,消协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为莫女士要回了不应掏钱“赎”回的底片。
  对于此事,一位业内人士向笔者道出了内幕,很多拍过婚纱照的消费者都曾遇到同类问题,顾客要想带走预订之外的底片,就必须另外付费,这已经成了婚纱摄影行业的“潜规则”。“多出来的底片每张收费10元到30元不等,积少成多,占到一套婚纱照利润的两三成,收益颇丰。”
  消费者与影楼的关系,属《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消费者付服务费,影楼提供专业服务,确切地说,是特殊“订做”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便影楼拥有作品的著作权,但其应将作品本身(照片及底片)交给消费者。而且该著作权因有肖像权的存在,其行使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另外,从物权角度看,委托人对照片的物质载体——底片也享有所有权。影楼和消费者签订的是承揽合同,影楼得到的是服务报酬,而图像所依附的底片的所有权,在委托中已被消费者买断。因此,影楼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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