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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中卫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2124
颗粒名称:
中卫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分类号:
F840.684
摘要:
2009年8月12日中卫报登载的中卫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关键词:
城镇居民
慢性病
医疗保险
内容
(上接8月11日第三版)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患有下列规定病种的慢性病,对其门诊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一)ⅲ期及以上高血压病;
(二)ⅱ型及其他糖尿病;
(三)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治疗;
(五)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参保居民患有规定病种的,在一个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500元以下的部分由个人承担;50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40%的比例予以限额补助,限额标准为:高血压、糖尿病500元。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超过500元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按40%的比例予以补助,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定额给予补助(须提供准生证)。
定额补助标准为:平产300元,剖腹产1200元,一胎每多生一孩增加60元。城镇居民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生育费用不予补助。
(未完待续)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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