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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破烂王”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2059
颗粒名称:
“破烂王”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分类号:
G210
摘要:
2009年8月11日中卫报登载的盗窃案案例。
关键词:
盗窃罪
数额
案件
内容
案情速递:A公司院内发生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和李某乘A公司“十一”放长假期间窜入主任办公室,窃取了一台联想牌计算机(包括显示器和主机),价值3000元。两人抬着计算机逃离A公司时,在公司院内遇到了经常来该公司收破烂的熟人——“破烂王”,此人通过倒卖废品发了家,大家都叫他“破烂王”,他是在公司保安老高的允许下进入公司院子的。“破烂王”正骑着人力三轮车吆喝着收购废品,看见神色慌张的张、李抬着一台计算机,凭着职业的敏感便明白了事情的七八成,就问张、李:“喂!你们哪里来的计算机?”张、李两人遇到“破烂王”既惊又喜,就如实告知了“破烂王”事情的真相,并要求“破烂王”收下他们盗来的计算机,经过双方讨价还价,“破烂王”以1500元的价格收下了这台计算机。当“破烂王”骑着三轮车运计算机出A公司大门时,老高已经下班,保安小陈当场将“破烂王”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此案存在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破烂王”的行为涉嫌收购赃物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破烂王”的行为涉嫌盗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破烂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该《解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且在实际办理该类案件时,是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6000元为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起点,而就本案来讲,张、李两人虽然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将A公司的计算机带出了主任办公室,但计算机体形较大,属于容易被人发现的物品,加之,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被盗物品完全脱离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实际控制,这样,对计算机的盗窃既遂标准应该是完全脱离A公司的控制,也就是只有将计算机带出A公司院墙外,才能完全脱离A公司对计算机的控制范围,达到对计算机的盗窃既遂。但是,本案张、李两名嫌疑人并没有将计算机带出A公司的院外,计算机还没有完全脱离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控制,所有权仍然属于A公司,这样,张、李在A公司院内将计算机卖给“破烂王”,其行为在民法上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效力待定,而且张、李二已经告诉了“破烂王”计算机的来历,“破烂王”明知张、李二嫌疑人正在盗窃他人财物而低价收购,并且要运送计算机出A公司的院子大门,其行为是盗窃犯罪的继续,在其携带所窃计算机脱离A公司的控制范围时被A公司保安当场抓获,属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盗窃未遂。而盗窃未遂必须在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对象的情形下才应负刑事责任,而该案计算机的价值为3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综上所述,“破烂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中卫市人民检察院 郭孟强)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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