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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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1948
颗粒名称: 中卫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分类号: F840.684
摘要: 2009年8月7日中卫报登载的中卫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关键词: 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 暂行办法

内容

(上接8月6日第三版)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就医住院治疗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的基本医疗服务首诊负责制、双项转诊及门诊大病一体化服务和管理体系。具体办法按《中卫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竞争、公开公平、方便参保人员的原则确定,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设立最高支付限额和起付标准。
  (一)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应先自付一定数额起付费用。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200元。
  学生儿童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200元。
  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转院的,按首次住院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收取,只支付一次起付线。(未完待续)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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