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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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1147
颗粒名称: 中卫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分类号: F840.613
摘要: 2009年7月17日中卫报登载的中卫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关键词: 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

内容

(上接7月16日第三版)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发改委(物价)负责两定机构的物价执行情况的核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安排和拨付。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和低收入老年人的身份认定及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补助。
  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
  各乡(镇)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城镇居民的参保工作。(未完待续)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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