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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市中级法院40余次调解了结连环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0965
颗粒名称:
市中级法院40余次调解了结连环案
分类号:
D925.114
摘要:
2009年7月,经过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40余次的耐心调解,一起投资商之间因合作经营而引发的纠纷被成功调解,困扰当事人1年之久的合作问题彻底解决。
关键词:
中级法院
调解工作
资产
内容
本报讯(记者 赵雅榛 通讯员 倪兰)近日,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40余次的耐心调解,一起投资商之间因合作经营而引发的纠纷被成功调解,困扰当事人1年之久的合作问题彻底解决。
2004年8月,福建籍投资商李某某几人来到中卫投资近千万元,兴建了中卫市福鑫冶金铸锻有限公司。因资金不足, 2007年8月,李某某等决定增加同乡陈某某等4人为公司新股东,双方签订了合伙投资协议。协议约定:李某某等3名原股东用已购置的价值1180万元的机械设备、土地等资产作为合伙投资,占股份40%,陈某某等4人投入现金1000万元,占股份60%,双方合作经营8年,盈亏按4:6比列分担;经营活动由新股东负责,任命陈某某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议签订后,新股东陆续投资近千万元购置机械设备,组织企业生产经营。合作经营至2008年6月,李某某等股东以新股东在合作经营期间有违法、违约行为,导致合作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以发公证书和在报纸刊登声明的方式通知陈某某等解除合作,限期搬离。新股东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李某某等3人及福鑫冶金铸锻有限公司诉至沙坡头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解除投资协议的行为无效。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准备了详细、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违约,且情绪激动。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原股东发出的解除投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李某某等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更大,本来投入了上千万的资金,眼看马上收益了,却又闹到对簿公堂,一方控制了企业资产和厂房,另一方控制了电路和道路,企业无法生产。双方都表示坚决不退出合伙,千方百计要打赢官司,让对方退出。由于双方合作经营项目是我市招商引资项目,双方的纠纷也引起了市委有关领导的重视。
从今年1月开始,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主管副院长先后组织双方调解40余次。最终,双方初步达成了新股东退出、原股东返还新股东投资款450万元并归还陈某某个人借款本息235万元的协议。
办案法官对企业资产移交、债务承担等其他问题继续主持协商,最终双方达成10项协议。协议签订后,李某某将案件涉及的685万元现款汇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上,合议庭主持双方对协议约定的资产移交等10项内容进行逐一核对、交接。至此,双方纠纷画上圆满的句号。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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