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车开门撞死人应如何定性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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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0313
颗粒名称: 乘客下车开门撞死人应如何定性
分类号: G210
摘要: 2009年6月30日中卫报登载的关于乘客下车开门撞死人应如何定性的文章。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机动车 交通事故

内容

案例速递:2007年7月17日20时许,阚立刚乘坐张锦江驾驶的津DB7151号“朗风”牌小客车,沿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东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碧泽园小区门前停车后,阚立刚打开左后车门时,与由北向南骑电动自行车的孙建忠相撞,孙建忠被当场撞伤,阚立刚等人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孙建忠于2007年7月2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孙建忠的死因为颅脑损伤。经交管部门责任认定,阚立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阚立刚犯交通肇事罪,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阚立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阚立刚等人报警并保护现场等候处理,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阚立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一审宣判后,阚立刚服判,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一、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
  本案的事发地在小区门口,虽位于道路边缘,但仍处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被告人打开车门之前没有充分尽到向后瞭望的注意义务,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打开的车门与同向行驶的骑车人发生碰撞,并致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主客观方面的认定要件。
  二、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本案中的被告人是搭乘他人车辆的乘客,属于非交通运输人员,但非交通运输人员并非可以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均设专节对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的交通规则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若他们违反这些规定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同样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停驶车辆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多发生于机动车的行驶状态,而本案机动车处在停驶状态却引发交通事故。对此,需要明确的是,刑法并未对交通肇事罪中机动车所处的状态作出限制,无论是行驶状态还是运输过程中的临时停靠,只要违反相应的交通法规而引发交通肇事,并达到一定的程度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据《人民法院报》)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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