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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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20007013
颗粒名称: 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分类号: D920.5
摘要: 案情速递:4月27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因其子小王(2005年9月8日出生,化名)便溺于裆部,两次拳打小王头部、屁股,煽打耳光,致小王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但犯罪嫌疑人王某未及时送小王到医院救治。4月28日18时,小王在家中出现重度昏迷,被其母刘某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4月29日凌晨3时,小王因颅内出血死亡,犯罪嫌疑人王某遂于当日凌晨4时许将小王尸体包裹后,租乘出租车至中卫市黄河大桥,抛尸于黄河中。
关键词: 案例 法律解释

内容

案情速递:4月27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因其子小王(2005年9月8日出生,化名)便溺于裆部,两次拳打小王头部、屁股,煽打耳光,致小王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但犯罪嫌疑人王某未及时送小王到医院救治。4月28日18时,小王在家中出现重度昏迷,被其母刘某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4月29日凌晨3时,小王因颅内出血死亡,犯罪嫌疑人王某遂于当日凌晨4时许将小王尸体包裹后,租乘出租车至中卫市黄河大桥,抛尸于黄河中。
  案例分析:本案在审査时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第二种意见则认为, 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根据案情的发展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线在于,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因此,不能将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换言之,殴打不等于伤害, 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意图,由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的, 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特别是对于那些父母为教育子女而实施惩戒行为导致子女死亡、邻里之间由于民间纠纷一方殴打另一方造成死亡,以及其他轻微暴行致人死亡的案件,不能轻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值得注意的是, 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基于对子女的管教,想让被害人小王长点记性而对其实施殴打的行为,应该同故意伤害严格区分开来。因为,据王某自己供述和王某的妻子陈述,王某平时脾气就很暴躁,小王又作为王某唯一的儿子,王某殴打小王,从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意图,仅有殴打的意图,所以认定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显然失去了前提。
  综上所述,对于虽出于故意,但只是一般的殴打行为,即使导致了重伤的结果,被害人最终死亡的,因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不能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 只有行为人实施了暴力程度严重的伤害行为,造成了重伤的结果,被害人因伤势严重救治无效而死亡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殴打不等于伤害。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地:中卫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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