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施工堆沙 出了车祸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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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20005450
颗粒名称: 路边施工堆沙 出了车祸赔款
分类号: U491.3
摘要: 近日,海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在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他人利益的赔偿纠纷案,被告海原县自来水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某某3万元。2008年7月26日下午,马某某驾驶自家的农用三轮车在407线(海原-西吉)行驶途中,因海原自来水公司在距离海原县城3公里处安装供水管道,在路边堆有沙堆,加之马某某超速驾驶,处置措施不当,致农用三轮车开上沙堆,造成车翻人亡的严重后果。
关键词: 交通事故 事故赔偿

内容

本报讯(记者张晓勇通讯员李文珍)近日,海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在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他人利益的赔偿纠纷案,被告海原县自来水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某某3万元。
  2008年7月26日下午,马某某驾驶自家的农用三轮车在407线(海原-西吉)行驶途中,因海原自来水公司在距离海原县城3公里处安装供水管道,在路边堆有沙堆,加之马某某超速驾驶,处置措施不当,致农用三轮车开上沙堆,造成车翻人亡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死者亲属多次找该公司要求赔偿,公司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其仅负事故次要责任为由只赔几千元,致使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为此死者亲属把海原县自来水公司告上到了法院。
  经海原县人民法院审理査明,因自来水公司未尽到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官当庭明确指出其过错所在,同时提出因死者在本次事故中也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通过法官释法讲理,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自来水公司一次性赔偿马某某亲属 3万元,并当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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