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检察院立案监督一起非法拘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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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20005247
颗粒名称: 中宁县检察院立案监督一起非法拘禁案
分类号: D924.34
摘要: 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0,中宁县检察院切实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成功立案监督一起非法拘禁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了解,今年3月初,中宁县检察院侦査监督科接到了同院控告申诉科转来的一份中宁县群众毛某控告邹某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控告材料。经仔细调査后,中宁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了解到,2000至2004年间。
关键词: 非法拘禁 检察院

内容

本报讯(记者宋大为通讯员王晟)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0,中宁县检察院切实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成功立案监督一起非法拘禁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今年3月初,中宁县检察院侦査监督科接到了同院控告申诉科转来的一份中宁县群众毛某控告邹某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控告材料。经仔细调査后,中宁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了解到,2000至2004年间,毛某共向邹某借现金2万元,因故未能还款。2008年11月3日早晨,邹某带领他人驾车将毛某拉到红寺堡、滚泉山等地,用皮管子等在毛某身上、头上抽打,逼迫毛某给家人打电话,将3万元钱汇入邹某用毛某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上。随后,邹某等3人又将毛某拉至青铜峡,邹某取出现金2000元,并在电话里威胁毛某的弟弟,限于第二天中午必须将3万元钱汇入指定的账号内,否则就杀了他们全家。而后,邹某又逼迫毛某给他写了两张欠条后将毛某放回。
  邹某为索取债款,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近12小时,并致控告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但中宁县公安机关将此案作为治安案件处理。
  为此,中宁县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认为,公安机关将此案作为治安案件处理不妥当,遂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通知立案书》,要求公安机关在15日之内立案,并提出了书面纠正。
  中宁县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刻立案侦察,并将立案决定书送到了中宁县检察院。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査中。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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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中卫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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