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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通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10014832
颗粒名称: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通告
分类号:
TD8
摘要:
为严厉打击私采、滥挖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采矿活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贮存、买卖、运输、使用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
关键词:
矿业开采
非法采矿
严厉打击
政府公告
内容
为严厉打击私采、滥挖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采矿活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贮存、买卖、运输、使用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 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矿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必须立即停止非法开釆行为,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到中卫市国土资源局接受调査。
三、 拒不停止非法开采的,对当事人处以赔偿损失、依法没收采出的矿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采矿设备及工具,并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破坏矿产资源的,根据《刑法》第343条破坏矿产资源罪,由司法部门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四、 擅自收购、贮存、销售、运输、使用非法开采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扣押运输工具,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五、 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六、 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以釆代探的,按非法采矿予以处理。
七、 对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责令停止生产、 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破坏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八、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中卫市人民政府 2007年9月24日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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