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10009772
颗粒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分类号: DF34
摘要: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第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安全法

内容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第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九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条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阅读

相关人物

田海军
责任者